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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8條 …、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本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後,連續居住達六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三十日,其實際居住期…
  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目所稱專任有給人員,指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列公職人員。無職業之鄰長,得準用前項公職人員規定參加本保險。
  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第五類被保險人,指以下成員:一、戶長。二、與戶長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但戶長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以未婚者為限。
  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符合本法第十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
  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保險對象分屬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且無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者,應依下列順序,擇一被保險人依附投保:一、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二、二親等直系血親。三、三親等以上直系血親卑親屬。本法第十二條…
  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被保險人,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被保險人依…
  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
  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且無職業,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眷屬身分參加本保險:一、應屆畢業學生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二、服義務役兵役或替代役退伍(役)或結訓者,自退伍(役)或結訓之日起一年內。
  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以原投保單位為投保單位。但其保險費仍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分別計算:一、為退休人員。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自…
  1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所定被保險人,依戶籍法規定設籍於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機構者,得以該宗教機構或所屬當地宗教團體為投保單位。
  1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以被保險人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之規定,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指其所屬之公會。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以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之規定,於本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之保險…
  1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投保之保險對象,其保險費應由其共同生活之其他類被保險人代為繳納。
  1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以訓練機構(關)為投保單位之第六類保險對象,其保險費仍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七款規定計算。前項保險對象接受訓練未逾三個月者,得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1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符合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應填具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及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投保單位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外,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下列相關證件影本:一、工廠:工廠登記有關證明文件。二、…
  1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投保單位應備下列資料,以供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因業務需要所為之訪查或查詢: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應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卡)、出勤工作紀錄、薪資表、薪資資料。二、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應備被保險人及眷屬名…
  1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一、合於本法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者。二、轉換投保單位。三、改變投保身分。
  1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無謀生能力,或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投保單位應於其成年當月底,填具續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續保。
  1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被保險人因育嬰留職停薪,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者,投保單位應填具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一份,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報;原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展期或提前復職者,亦同。
  1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警察機關或移民主管機關受理登記為失蹤、行方不明或查尋之人口。保險對象因遭遇災難失蹤,得自該災難發生之日退保。
  2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保險效力之開始,指自合於本法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條件或原因發生日之零時起算;保險效力之終止,指至合於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條件或原因發生日之二十四時停止。
  2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保險對象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同時提供予保險對象。
  2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保險對象有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應予退保情形而投保單位未依前條規定辦理退保手續時,保險人得逕依相關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為其辦理退保手續並通知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2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6-1條 …月二十三日憲判字第十九號判決,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後,保險對象不得依原規定辦理停保;保險對象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前已辦理停保,得於該日以前辦理復保,並依原規定補繳保險費;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後,其停…
  2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保險對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變更或錯誤、第六類被保險人申報之通訊地址或戶籍地址變更時,投保單位應即填具保險對象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
  2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保險對象有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或前條所定情形,應即通知投保單位。
  2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應於十五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
  2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保單位有停業、歇業、解散或裁撤情事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檢附相關證件,辦理所屬保險對象之異動申報手續。已辦理停業之投保單位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檢附相關證件,辦理所屬保險對象之異動申報手續…
  2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無保險對象投保達一百八十日以上之情事,或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依法執行無效果者,保險人得註銷該投保單位。其應繳保險費之計算,以事實發生日為準;事實發生日不明者,以保險人查定之日為準。前項投…
  2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如下:一、政府為投保單位時,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二、政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補助各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
  3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下列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應配合投保金額分級表等級金額,依下列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一、無給職公職人員:(一)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