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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 200 頁-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事業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該事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九年以上,…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前條公司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營業項目。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四、公司所在地。五、公告方法。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七、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開始營業日期、對外營業時間及業務項目,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6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內部稽核單位對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
- 行政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6條 監管人因執行監管任務所生之費用,包括監管小組差旅費、延長工時薪資、人身意外險及責任險之費用及其他為執行監管任務所必要之支出,應由受監管金融機構負擔,其支給標準依監管人之內部規定辦理。
-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6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單一金融控股公司或單一銀行所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及股票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社核算基數百分之十五。信用合作社為前項投資時,符合下列條件,且被投資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符合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6條 信用合作社對其本社負責人、職員,或對與本社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應由各社社員(代表)大會於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限額內自行訂定最高限額。
-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6條 合格自有資本為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之合計數額,其中合格第二類資本以不超過第一類資本為限。前項所稱合格第二類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之資本以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為限,且所使用第二類資本不…
- 行政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年度工作報告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承認之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等報金管會備查。
- 行政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公會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擬訂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並報金管會核定及督促會員確實執行之。
-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6條 信託公司之股票應為記名式。信託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信託公司之股份,分別不得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但發起人及股東為金融控股公司或符合第五條資格條件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
-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16條 信託公司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一、發起人失蹤、死亡者。二、發起人經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
- 行政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6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機關,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16條 動產抵押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二、所擔保債權之金額及利率。三、抵押物之名稱及數量,如有特別編號標識或說明者,其記載。四、債務人或第三人占有抵押物之方式及其所在地。五、債務…
- 行政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26條 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
- 行政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36條 經依本法設定抵押之動產,不得為信託占有之標的物。違反前項規定者,其信託收據無效。
- 行政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登記原因。二、登記標的物之名稱及其型式、規格、廠牌、數量、製造廠商、引擎號碼、出廠年月日、所在地、領有執照者其執照號碼。三、登記機關。四、申請之年月日。五、申請人之姓名或…
- 行政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6條 銀行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本法第七十五條修正前投資之不動產,或取得合併消滅機構於前揭修法日前投資之不動產,得繼續維持原使用狀態。但應依用途分別計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投資不動產之限額規範。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6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自營及投資,其交易或持有餘額應符合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與票券商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規定之相關限額規定;以附條件交易之金額,應計入票券商…
- 行政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票券商依前條規定運用保證金者,應於每營業日或中央銀行或其他相關機構指定期日清償。
- 行政票據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對業經付款人付款之票據不適用之。
- 行政票據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刪除)
- 行政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發行機構申請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除檢具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書件外,另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國外機構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經所屬國家主管機關核發之電子票證營業執照與認證書及所屬國家主管機關…
- 行政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6條 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以集中保管機構登錄或保管之短期票券辦理買賣之交割,應由集中保管機構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以集中保管機構登錄或保管之短期票券為設質標的者,其設質之交付,亦同。前項帳簿劃撥,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應於中央銀行…
- 行政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6條 發行人發行登記形式短期票券,應與受委託之票券商簽訂契約;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一、發行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二、票券商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三、如有保證機構,其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
- 行政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6條 票券商賣與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賣出數額,自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撥入待交割部位。集中保管機構應於中央銀行、外幣結算機構或銀行回覆完成款項收付後,即自票券商帳簿待交割部位撥出,並依下列方式辦理撥…
- 行政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6條 集中保管機構代持有人辦理短期票券票載到期日前提示兌償,應依短期票券持有人及發行人同意提前兌償文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