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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6條 傳播業者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處罰時,應通知傳播業者及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到該通知之次日起,應即…
  2.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6-1條 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4.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
  5.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8-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暫停、終止或廢止其委託或認證;經終止委託或廢止認證者,一年內不得再接受委託或重新申請認證:一、依本法受託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違…
  6.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9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
  7.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9-1條 犯本法之罪,其犯罪所得與追徵之範圍及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其估算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8.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9-2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之規定;或有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一之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其所得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應沒入或追繳之。主管機關有相當理由認為受處分人為避免前項處…
  9.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54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有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除依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理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前項公告禁止之產品為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
  10.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 第4條 判斷前二條之行為數時,應斟酌下列各款情事:一、違反之動機及目的。二、違反之手段。三、違反義務之影響程度。四、違反義務所致之所生危害及損害。
  11.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估算及推估計價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為進行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二所定違法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或推估計價,得要求食品業者或第三人提供相關資料。前項食品業者或第三人提供之資料有缺漏或不實致主管機關無法計算或推估計價者,得請求有關機關或於偵查終結後請求…
  12.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八條第五項所稱衛生安全管理系統,指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或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13.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品名,其為單方食品添加物者,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品名,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標示之;其為複方食品添加物者,得自定其名稱。依前項規定…
  14.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三款所定淨重、容量,應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之。
  15.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4條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二十之獎金;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規定者,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五十之獎金。前項獎金,由直轄市、…
  16. 行政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查核範圍如下:一、有關本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一條之食品衛生管理規定事項。二、有關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食品標示及…
  17. 行政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應製作紀錄,詳實記載以下事項:一、受查核業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及在場業者之姓名、身分證號。二、查核機關名稱、查核人員及會同人員姓名、服務單位與職稱。三、查核日期及起訖時間。四、查核內容及發現。五、現場處置…
  18. 行政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
  19. 行政食品原料阿拉伯樹膠規格標準 第2條 …%以下(105℃,5小時),噴霧乾燥物10%以下(105℃,4小時)。2.總灰分:4%以下。3.灰分(酸不溶):0.5%以下。4.酸不溶性物質:1%以下。5.澱粉或糊精試驗:樣品與水1比50之水溶液經煮沸冷卻後,加入幾滴…
  20. 行政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公告應置專門職業人員之食品業者,至少應置一名專任專門職業人員。食品業者依產業類別應置之專門職業人員,其範圍如下:一、禽畜產加工食品業、乳品加工食品業:食品技師、畜牧技師或獸醫師。二、水產加工食品業:食…
  21. 行政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第4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任衛生管理人員:一、公立或經政府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營養、家政、生活應用科學、畜牧、獸醫、化學、化工、農業化學、生物化學、生物、藥學、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所畢業…
  22. 行政食品廣告標示諮議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由本部部長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23. 行政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由本部部長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24. 行政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辦理委託檢驗,得以指定或公開甄選之方式為之。
  25. 行政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由本部部長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26. 行政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4條 檢驗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證:一、符合前條所定條件之證明。二、檢驗能力之證明。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機構實驗室品質系統基本規範編製之下列文件:(一)品質手冊。(二)檢驗方法標準…
  27. 行政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對檢驗機構之設備、人員編組、品質管理、作業程序、檢驗能力及檢驗紀錄,進行查核,並得要求其就認證範圍之檢驗業務提出報告;必要時,得進行不定期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命檢驗機構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其他經…
  28. 行政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24條 受託者對於執行認證工作所獲得之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無故洩漏。
  29. 行政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第4條 申請第二條第二款專案核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公司、商號、大專校院、法人、團體或機構,其依法立案或登記證明。二、研究試驗計畫書,其內容包括研究試驗之目的、方法與期間,及產品用法、用量、與需求數量。三…
  30. 行政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第4條 前條專業審查人員,應有從事健康食品、食品相關查驗登記或認證驗證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並具下列資格之一: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學校食品營養相關科系所畢業。二、經普通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食品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