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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6條 …物,興辦人應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期限辦理,並於其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安全風險可承受,始得繼續使用。
  2.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9條 興辦人得於辦理定期評估前,經依其前次之定期評估及定期檢查結果認安全風險可承受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免辦次期之評估或延後其辦理時間。
  3.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30條 …應依主管機關對其檢查之複查意見與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意見及其限定期限改善,並將處理情形於翌年一月底前報主管機關備查。但主管機關定有一定備查期限者,依該期限辦理。
  4. 行政再生水設施檢查及水量申報辦法 第2條 …(以下簡稱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之檢查維護手冊,辦理再生水設施之定期檢查、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再生水經營業及供自行使用者應依再生水設施檢查維護管理情形,每三年定期檢討修正檢查維護手冊,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該管主管機…
  5.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3條 …之汰換相關作業。八、用戶服務作業:事業就計量表、抄表、收費、定期安全檢查、資訊提供及其他與供氣有關服務之作業。九、直接歸屬成本:指經判斷係為特定業務或產品所產生,並可透過公司紀錄、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之成本…
  6.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5條 …成本及委託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代收用戶天然氣費用之支出。(四)定期安全檢查成本:辦理用戶定期安全檢查之人事成本、委外支出及其他相關支出。(五)資訊提供成本:廣告費、安全宣導費及提供用戶用氣資訊之相關成本。但事業本身之管理資…
  7.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5條 …制。十六、水量自動監測機制。十七、污染與環境衝擊控制。十八、定期檢查、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包括項目、頻率及方式。十九、緊急應變措施、演練計畫及備援規劃。二十、預期效益與影響。前項第十九款規定事項指因應下列事件辦理之措施、…
  8.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9條 …自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三年內提出供氣營業申請。因故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內辦理者,得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間,前項第一款不得超過二個月,第二款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三款不得超過一年,並均以展延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歸責於公用天然氣事業而延…
  9.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2條 …可或供氣營業執照,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定期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10.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9條 …天然氣,應加入足資人類嗅辨之嗅劑;其添加之嗅劑種類及濃度,應定期提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嗅劑之提報格式、種類、濃度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11.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9條 …利益、損害用戶權益或顯失公平情事時,主管機關得通知該事業於一定期間內修正之。
  12.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43條 …定之。公用天然氣事業應依第一項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將會計報表定期分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會計報表,於必要時,得要求其說明或派員查核,公用天然氣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
  13.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47條 …將輸儲設備相關資料建立輸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適時更新資料,定期分送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限期通知其更新資料。前項地理資訊系統資料格式、項目、應分送之機關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4.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48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定期檢查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管線,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其經用戶請求檢查者,亦同。用戶拒絕接受前項檢查,公用天然氣事業於認定有供氣安全之虞時,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15.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49條 天然氣事業應定期檢查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用戶自設之輸氣管線,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前項定期檢查之項目、期限、費用計算方式及作業方式,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16.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0條 天然氣事業對其輸儲設備應自行定期檢查,作成紀錄,保存五年,以備該管主管機關查核。前項定期檢查之項目及作業方式,應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之輸儲設備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7.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1條 …機關要求確實執行計畫內容。五、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自行定期檢查、作成紀錄或保存。六、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汰換輸氣管線。七、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開立專戶或足額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
  18.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2條 …更新資料。九、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定期檢查或未記載檢查結果。十、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
  19.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5條 為促進系統再生水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無償提供所轄公共下水道系統之污水或放流水予再生水經營業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但得收取為提供該水源所增加之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直轄市、縣(市)主管…
  20.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15條 …施、供水設施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取用者之取水構造物,應定期檢查、維護管理、歲修養護,並作成檢查紀錄,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再生水經營業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底前,將再生水開發案之廢(…
  21.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21條 …業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定期檢查、維護管理、歲修養護,並作成檢查紀錄。
  22. 行政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4條 …及修訂等任務。個人資料管理代表非由自來水事業代表人擔任時,應定期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執行任務情形,向自來水事業代表人提出書面報告。
  23. 行政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6條 自來水事業應定期檢視應遵循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並據以訂定或修訂本計畫。
  24. 行政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13條 …,是否正確。二、當檢視資料有不正確時,應適時更正或補充。三、定期檢查資料之正確性。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自來水事業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需,經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25. 行政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15條 自來水事業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其納入本計畫之範圍並建立清冊,且定期確認其變動情形。
  26. 行政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18條 …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之,以一定認證機制管理其權限,且定期確認權限內容設定之適當與必要性。三、要求所屬人員相關之保密義務。
  27. 行政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21條 …二、認證機制使用帳號及密碼之方式時,應具備一定安全之複雜度並定期更換密碼。三、於電腦、相關設備或系統上設定警示與相關反應機制,以對不正常之存取為適當之反應與處理。四、對於存取個人資料之終端機進行身分認證,以識別並控管之。…
  28. 行政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22條 自來水事業應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及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方法或管理措施。
  29. 行政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23條 自來水事業為確保本計畫之有效性,應定期稽核本計畫是否落實執行。
  30. 行政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25條 …員違反權限行為之紀錄。九、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行為之紀錄。十、定期檢查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之紀錄。十一、教育訓練之紀錄。十二、本計畫稽核及改善程序執行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