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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 172 頁- 行政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11條 承租人對承租之土地應盡善良管理維護之責,在使用土地期間因不可抗力致發生土地流失、淹沒或地形變更等情事時,應即時通知放租機關會同查勘,放租機關得視土地變動及災歉情形,減免租金,改訂或終止租約。
- 行政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放租海岸土地之租賃契約書格式,由管理機關依據事業類別分別定之。
- 行政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4條 …、建築構造、交通部核准設立面積範圍及站內布置圖說。三、集散站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證件及其影本。四、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及其影本。五、與通關網路業者簽訂之契約書。前項第三款之文件,如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者,得予免送。集散…
- 行政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6條 …三、變更負責人。四、變更或增減營業項目。五、增減資本額。六、土地面積之增減。
- 行政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17條 …。但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管制區內或鄰接之土地如被政府徵收而被分割者,不在此限。
-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 第2條 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按興辦事業計畫核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一成計收。
-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 第3條 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租金,依下列基準計收:一、自契約生效日起至核准營運前期間:按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計收。二、營運期間:依興辦事業計畫核定提供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社會住宅之比率,分別按下列方式計收:(一)提…
-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 第4條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出租之租賃期限不得逾二十年,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仍依原社會住宅計畫用途使用租賃不動產,得予申請換約續租。但同案租賃期限合計最長不得逾五十年。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不得逾七十年。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5條 …所稱租金率,指依下列基準計算年租金之比率:一、建築基地: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二、建築改良物: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三、養地及其他農業用地: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收穫總量折算代金。造林地租金計收基準,比照林木、竹林砍伐時中央…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8條 非公用土地標租,應收取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並以訂約權利金競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最高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前項訂約權利金底價,不得低於依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乘以年期之租…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8-1條 非公用土地標租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者,應收取年租金,並以回饋金比率競標,以有效投標單最高者,為得標人。最高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不適用前條規定。前項年租金,按得標之回饋金比率與太陽光電發電設…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8-2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非公用土地標租與符合一定投標資格者作造林使用,其訂約權利金底價訂定基準及年租金計收基準,不適用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依前項規定標租及訂定造林地租約之非公用土地,其承租人不得轉讓租賃…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9條 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時,依年租金競標,並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最高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前項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得一併標租與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轉租與…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9-1條 …部定之。前項文化資產之年租金,按得標之年租金計收。但不得低於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金額。文化資產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出資修復及管理維護金額,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申請減免租金。依…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12條 承租人為於標租非公用土地上興建建築改良物或設施,需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由出租機關核發之;其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於辦理該項登記時,應會同出租機關連件向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前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相關事項,由…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13條 標租非公用土地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前六個月,出租機關視地上物狀況,通知承租人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地上物尚有使用價值者,其所有權應無償移轉為國有。二、地上物無使用價值者,承租人應自行拆除地上物。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承租人…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13-1條 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一併標租之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其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以書面申請換約,經出租機關同意,得換約續租,並以三次為限。前項續租,其起租日期為原租期屆滿之次日,原租期屆滿時不受第十四…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18條 國有非公用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農業用地或依法劃定專供農作、畜牧之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已實際作農作、畜牧使用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出租外,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出租,訂定農…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19條 國有非公用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之農業用地或依法劃定專供造林之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已實際作造林使用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出租外,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出租,訂定造林地租約:一、原住民保留地…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20條 國有非公用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之農業用地或依法劃定專供養殖之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已實際作養殖使用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出租外,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出租,訂定養殖地租約:一、原住民保留地…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21條 國有非公用土地已實際作建築使用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出租外,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出租,訂定基地租約:一、原住民保留地。二、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三、位於水庫蓄水範圍。四、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22條 …證明或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三、租用其他土地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一)公營事業機構出具之農業或水產養殖供電證明、政府機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攝製之圖資、當地農漁會、鄉鎮市(區)公所或其他政府…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28條 …,由財政部定之。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租金率、土地申報地價、當期公告之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或折收代金基準有變動時,其租金應配合調整。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簽訂造林地租約,於修正施行後租期屆…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29條 國私共有土地,得經共有人協議分管後,就國有分管範圍,辦理逕予出租。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36條 …一部轉租他人:一、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一併標租與包租業之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二、依第九條之一規定標租之文化資產。依前項但書第二款規定轉租之承租人及次承租人,應就出租機關與承租人簽訂之租約所訂事項,負連帶責任,並以書面承…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37條 承租人除經出租機關同意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外,不得擅自增建、修建、改建或新建地上建築改良物、設置雜項工作物或其他設施。違反前項規定,屬標租者,出租機關應終止租約;屬逕予出租者,由出租機關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發現當月租…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40條 …物移轉後之所有人。二、租用第八條之一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土地,為取得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所有人或承受使用人。三、租用第九條之一標租之文化資產或其他不動產,為承受使用人。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2條 …五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稱提高利用價值,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國有土地之地形狹長或零星分散,經交換後可集中坵塊,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二、國有土地與他人所有之土地夾雜,或地籍線曲折不整,經交換後地形較方整,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5-1條 …,應載明取得不動產標示、取得目的、取得方式及使用現況,並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等文件。執行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一、會勘。二、審查。三、計價。四、協商決定交換方案。五、層報財政部核定。六、依核…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6條 …內之國有不動產,與同一都市計畫內,可供單獨建築使用之他人所有土地。二、均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外,為同一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且位於同一或毗鄰之地段範圍內;或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國有不動產,與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內,可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