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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21條 …價格,其調整方式如下:一、同成分、同劑型項目中,第一個納入本保險收載項目之收載年,距藥商銷售資料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採計期間截止年,未逾五年者,與其同成分、同劑型項目,依下列方式調整價格:(一)第一個納入收載者,其…
  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22條 …藥品。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許可證持有藥商應依下列時程,向保險人提出主管機關核准或證明資料,保險人得依調整後之新支付價格再調增百分之十:一、第一大類、第三大類及第四大類藥品:新支付價格生效前一年之第四季。二、第二大類藥…
  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23條 當年度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保險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次年度應以超出目標之額度為限,調整第一大類、第三大類及第四大類藥品之支付價格。前項藥品及其同分組分類項目,符…
  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25條 罕見疾病用藥、保險人公告之不可替代特殊藥品或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藥品,其支付價格應每二年檢討調整。前項藥品調整原則,準用藥物支付標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並優先參考該項目或國外類似品之國際藥價;無國際藥…
  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26條 符合藥物支付標準第十七條規定之新藥,保險人經查有藥價之國家在五國以下者,以十國藥價中位數或最低價核價;並應自新藥列入藥物支付標準生效之次年起,於每年第四季依十國藥價檢討;檢討五年或檢討至有藥價之國家超過五國止。前項檢討方…
  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27條 …第二級管制藥品或抗蛇毒血清之支付價格,因成本變動而須調整時,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備查之價格調整,其新支付價格,自保險人同意日起算,次二季之一日生效。
  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28條 …其同品質條件之藥品有低於現行藥品支付價格百分之五十者,依調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最低交易價格,計算調整新支付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Pnew=2xPminPnew:調整後新支付價格Pmin: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最低交易價格二、調…
  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29條 保險人與藥商簽訂價量協議之項目,依價量協議檢討調整後之藥品支付價格,自保險人同意日起算,次二個月之一日生效。前項藥品適用本辦法第二章藥價調查及調整之規定。
  9. 行政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2條 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被保險人,符合政府依本法第六十三條所定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核發有關死亡、失蹤、重傷,或安遷、淹水、住屋受災,或農田、魚塭、漁船(筏)、舢舨受災救助金規定者,其災後六個月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
  10. 行政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3條 災區受災國保被保險人於災害發生前有欠繳保險費情形者,自災害發生當月起六個月內,不予催繳;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亦同。災害發生當時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費,受災國保被保險人得自繳納期限屆至翌日起延後六個月繳納,該期間不計收利息…
  11. 行政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4條 災區受災國保被保險人溢繳之保險費,優先沖抵積欠之保險費或折抵後續各期應繳納之保險費;無積欠或無可折抵保險費者,保險人應將溢收保險費退還。
  12. 行政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5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受災國保被保險人資料,應由災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國保保險費補助事宜。保險人為辦理災區受災國保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事宜,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所需資料,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13.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請領給付者或國民年金利害關係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一、申請人資格或納保。二、被保險人年資。三、保險費或利息。四、各項給付。五、身心…
  14.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3條 申請人就前條所定事項之核定不服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經由保險人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應自其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
  15.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5條 前二條申請,應填具審議申請書,並檢附保險人原核定文件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為之;委任代理人申請者,應檢附委任書;證據為文書者,應檢附繕本或影本。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
  16.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6條 保險人收到審議申請書後,應先行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申請審議為有理由者,應重新核定,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監理會。保險人不依申請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核定者,應於收到審議申請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審議申請書及…
  17.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0條 …人員聘(派)之,並召開審議會議,以合議制方式審理之:一、社會保險、保險學、國民年金、社會福利之學者專家或曾任、現任講師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三人或四人。二、曾任或現任司法官、律師、簡任職法制工作或法學講師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三…
  18.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4條 審議會議開會時,得請保險人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申請人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申請人亦得申請列席說明。前項人員於說明完畢時,應即離場。
  19.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5條 監理會於收到保險人意見書後,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付審議。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前項期間,於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補送審議申請書者,…
  20.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8條 …議。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請審議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保險人或監理會檢送因申請人死亡繼受權利之證明文件。
  21.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0條 申請審議無理由者,監理會應為駁回之審定。保險人原核定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以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議為無理由。申請審議有理由者,監理會應以審定撤銷保險人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審定或發回保險人…
  22.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1條 …議結果作成審定書,並由監理會於審定後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及保險人。保險人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執行之。
  23.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第2條 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應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並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之醫…
  24.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指被保險人經醫院依病歷及其他相關檢查資料綜合評估,確認其因身心障礙致生活上需人扶助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且無法從事工作者。前項無工作能力者,並應經保險人審查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
  25.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第4條 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身心障礙種類、項目、狀態、等級及治療期間,準用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
  26.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第5條 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應備下列書件:一、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三、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以下簡稱評量表)。但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視為無工作能力者,免附。前項第三款所定…
  2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保險人應按月將下列書表及於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報主管機關,分送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備查,並公開於網際網路: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統計表。二、醫療給付統計表。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增減表。四、保險收…
  2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保險人應依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業務計畫及安全準備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及年終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並分送健保會備查。
  3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二款所稱眷屬,指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第六類被保險人為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時,其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眷屬規定如下:一、榮民之配偶,且無職業者。二、榮民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