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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 200 頁- 行政教育基本法 第17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1條 為維護教育健全發展之需要,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依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制定本法。教育經費之編列與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 行政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3-1條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三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及國民教育品質。
- 行政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10條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
- 行政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除維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運作所需者外,對於公、私立教育事業特定教育補助,應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
- 行政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應訂定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通過後,提送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前項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依第…
- 行政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
- 行政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14條 各級政府所屬學校得設置校務發展基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行政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15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定期造具財務報表,載明其經費收支使用情形,送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法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公…
- 行政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16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教育經費使用績效,應建立評鑑制度,對於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評鑑。前項評鑑工作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辦理。但應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並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工作之進行方式、程序及獎補助等…
- 行政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17條 各級政府教育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校務發展基金之全部項目及金額,應於年度決算後公開於資訊網路。
- 行政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18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第7條 …、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一)來臺就讀未滿一學年者:1.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2.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二)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1…
- 行政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第10條 第七條規定,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 行政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 行政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10條 學校餐廳之供餐方式應儘量採分食方式,若採合菜進食方式,應提供公筷公匙。學校採盒餐供餐者,應保留盒餐樣本至少一份;採非盒餐供餐者,每餐供應之菜式,屬高水活性、低酸性之菜餚應至少各保留一份。保留之食品應標示日期、餐別,置於攝…
- 行政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11條 學校炊、餐具管理,應遵行下列事項:一、餐具應洗滌乾淨,並經有效殺菌,置於餐具存放櫃,存放櫃應足夠容納所有餐具,並存放在清潔區域。二、凡有缺口或裂縫之炊、餐具,應丟棄,不得存放食品或供人使用。三、使用全自動高溫洗碗機洗滌餐…
- 行政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12條 學校食品製作,應遵行下列事項:一、製備、烹調、配膳等區域之地板應保持乾燥清潔。二、禁止在室溫下解凍。三、所有用具、刀具、砧板、容器、冷凍冷藏庫,應依生、熟食完全區隔。其中刀具及砧板須明顯標示顏色,以利區分。四、刀具及砧板…
- 行政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13條 學校廚房出入口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紗窗、紗門、空氣簾、正壓系統設施或其他設施。
- 行政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14條 學校內供售之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並具政府或公正專業機構認、驗證之標章;無驗證標章者,應具有工廠登記食品業者產製或檢附一年內有效之食品衛生標準檢驗、來源或合格證明。
- 行政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15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之食品,以正餐、飲品、點心、水果為限。每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每份供應之熱量應適當。前項所定飲品及點心,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及下列規定:一、具有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二、使用鮮度良…
- 行政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16條 學校辦理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應遵行下列事項:一、注意食品暫存保管之場所衛生,不得直接置於地面、太陽直接照射、病媒出沒或塵污、積水、濕滑等處。二、於每學年開學後半個月內或訂購之廠商資料異動時,將廠商名稱、地址、電話、負…
- 行政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17條 學校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驗證或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學校得隨時派員或委託代表到廠瞭解食品衛生管理作業,發現有衛生不良之情形,應立即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 行政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18條 學校應提供二家以上外購盒餐食品之廠商,以利學生選擇。但情形特殊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提供一家者,不在此限。
- 行政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19條 學校供售食品應依相關法令與供應食品之廠商訂定書面契約,載明供應之食品應安全衛生,並依第九條規定登載詳實供餐資訊及違約罰則。外購盒餐食品及團體膳食之廠商,並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險。
- 行政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21條 學校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情形時,應採緊急救護措施,必要時,將患者送醫檢查治療,並儘速通知其家屬或緊急聯絡人。前項情形並應同時通報、聯繫及協助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並儘速向主管機關提出處理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