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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32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訂立由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繳付證券交易經手費。前項交割結算基金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第一項之經手費費率,應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商…
  2.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33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契約內訂明對使用其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有第一百十條各款規定之情事時,應繳納違約金或停止或限制其買賣或終止契約。
  3.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34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依前條之規定,終止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之契約者,準用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
  4.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35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比照本法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訂明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於被指定了結他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所為之買賣時,有依約履行之義務。
  5.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36條 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賣時,對其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有了結之義務。
  6.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37條 …第一百十九條至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準用之。
  7.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38條 證券交易所除分別訂定各項準則外,應於其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中,將有關左列各款事項詳細訂定之︰一、有價證券之上市。二、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使用。三、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買賣受託。四、市場集會之開閉與停止。五、買賣種類。…
  8.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39條 依本法發行之有價證券,得由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但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限制其上市買賣。前項發行新股上市買賣之公司…
  9.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40條 證券交易所應訂定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上市契約準則,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10.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41條 證券交易所與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訂立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其內容不得牴觸上市契約準則之規定,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1.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42條 發行人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於發行人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後,始得於證券交易所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
  12.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43條 有價證券上市費用,應於上市契約中訂定;其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13.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44條 證券交易所得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終止有價證券上市,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4.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45條 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其發行人得依上市契約申請終止上市。證券交易所應擬訂申請終止上市之處理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15.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47條 證券交易所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或為保護公眾之利益,就上市有價證券停止或回復其買賣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6.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48條 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發布之命令時,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命令該證券交易所停止該有價證券之買賣或終止上市。
  17.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50條 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左列各款不在此限:一、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二、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三、私人間之直接讓受…
  18.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51條 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者,在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限於會員;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限於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
  19.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52條 證券交易所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集會,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回復集會時亦同。
  20.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53條 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在證券交易所市場買賣證券,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應指定其他會員或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代為交付。其因此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證券交易所應先動用交割結算基金代償之;如…
  21.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54條 證券交易所得就其證券交易經手費提存賠償準備金,備供前條規定之支付;其攤提方法、攤提比率、停止提存之條件及其保管、運用之方法,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所生之債權,就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交割…
  22.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55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二、(刪除)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
  23.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56條 主管機關對於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得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或對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買賣數量加以限制:一、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
  24.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57條 …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
  25.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57-1條 …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
  26.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58條 證券經紀商接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之受託契約,應依證券交易所所訂受託契約準則訂定之。前項受託契約準則之主要內容,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27.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59條 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對有價證券買賣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賣出之全權委託。
  28.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60條 證券經紀商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以外之場所,接受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
  29.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61條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以命令通知證券交易所變更其章程、業務規則、營業細則、受託契約準則及其他章則或停止、禁止、變更、撤銷其決議案或處分。
  30.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62條 主管機關對於證券交易所之檢查及命令提出資料,準用第六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