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139條 法規:證券交易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相關法規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相關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相關 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 › 第四節 有價證券之上市及買賣 第139條 依本法發行之有價證券,得由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但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限制其上市買賣。前項發行新股上市買賣之公司,應於新股上市後十日內,將有關文件送達證券交易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