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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 181 頁-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22條 …存在之合法建築物、工程設施、廣告物及障礙物,其不妨礙大眾捷運系統安全者,得按現狀使用,除得修繕或拆除外,不得增建或改建。其修繕或拆除方式應由當地該管主管機關會同捷運主管機關審核之。無該管主管機關者,由捷運主管機關為之。前…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受主管機關監督事項如左:一、營運機構之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全部或部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二、營運狀況、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三、兼營附屬事業。四、旅客運價及聯運運價。五、…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3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左列項目,訂定服務指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一、安全:事故率、犯罪率、傷亡率。二、快速:班距、速率、延滯時間、準點率。三、舒適:加減速變化率、平均承載率…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將列車運行計畫及行車規章,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修改時亦同。前項列車運行計畫,地方主管機關認為公益上有必要時,得責令調整或改訂。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5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包括左列事項:一、旅客運量資料。二、車輛使用資料。三、營業收支資料。四、服務水準資料。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6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應將左列事項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系統狀況:包括機構組織及車輛、路線、場站設施等。二、營業盈虧: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三、運輸情形:包括運量、服務水準。四、…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6-1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本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下列資料以指定方式提報中央主管機關:一、基本資料:車站、月台、軌道路線、轉轍器、道岔、機廠、共用車道、變電站等之名稱、位置等。二、系統狀態:車站、月台、路線、運轉保安裝…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7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會計事務處理,應制定會計制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並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8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由依法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設施之操作及維護,並列冊備地方主管機關隨時查對。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9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善加維護運輸上之必要設備,其項目依左列規定:一、車輛。二、號誌。三、供電系統。四、通信。五、電梯、電扶梯。六、收費系統。七、環境控制系統。八、路線軌道。九、緊急逃生設施。十、消防設施。十一、其他經中…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0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左列處所標示安全規定:一、車站月台。二、車門進出口。三、電梯、電扶梯。四、電氣及供電設備。五、緊急逃生設施。六、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七、危險之處所。八、其他經地方主管機…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1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行車人員訓練,應於事前將訓練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事後將訓練成果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2條 大眾捷運系統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得已情事須臨時變更列車運行計畫時,應即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3條 大眾捷運系統發生之行車事故事件,依其所致傷亡人數、財產損失及影響正線運轉結果,分為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3-4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時,除需採取緊急救難措施,迅速恢復通車外,並應依其所致傷亡人數、財產損失及影響正線運轉結果,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向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彙報。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及一般行車…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4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並記錄之。前項檢查之實施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必要時得要求營運機構行車人員至指定檢查機構接受臨時檢查,被指定接受檢查之行車人員不得拒絕之。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5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執行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之監督與檢查需要,得通知營運機構提出報告、紀錄及有關文件或口頭說明。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6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檢查分為定期及臨時檢查二種,由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執行之。前項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佩帶主管機關所發之檢查證,其樣式由主管機關訂定製發,並將樣本發給營運機構存查。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7-1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所轄大眾捷運系統橋梁之檢測及維修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定期辦理評鑑並訂定評鑑實施要點,載明評鑑對象、辦理方式、評鑑項目、計分方式、作業時程、相關書表等事項,…
- 行政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1條 為確保大眾捷運系統之公營營運機構在明確經營責任,財務自主,盈虧平衡下,以企業化經營管理,提昇服務品質,符合民眾需要,特制定本條例。
- 行政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所設立之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其設置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 行政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13條 …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其有技術性或系統一貫性不能公告招標者,得由捷運公司董事會決定,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
- 行政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14條 大眾捷運系統路網所在土地、建築物及各項附屬設施等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由政府投資取得或興建者,其產權屬政府所有。但捷運公司自行購置或受捐贈之財產為捷運公司所有。
- 行政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15條 產權屬政府所有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由政府以出租方式提供捷運公司使用。但在捷運公司開始營運五年內,階段性路網尚未完成者,得以無償借用方式供其使用。捷運公司負責捷運系統財產與設備之維護,及系統設備之重置。
-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除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使用政府機關(構)提供之線上申請系統辦理投保手續者外,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下列相關證件影本:一、工廠:工廠有關登記證明文件。二、礦場:礦場登記證、採礦或探…
- 行政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 行政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29條 雇主使工作者從事氣壓系統部分之分解、零配件之更換等作業時,應於事前排放驅動用汽缸內之殘壓。
-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3條 …裝危害性化學品者。但不包含交通工具內之引擎、燃料槽或其他操作系統。三、製造者:指製造危害性化學品供批發、零售、處置或使用之廠商。四、輸入者:指從國外進口危害性化學品之廠商。五、供應者:指批發或零售危害性化學品之廠商。
-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9條 …同一種危害性化學品之數個容器,置放於同一處所。二、導管或配管系統。三、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計量槽或儲槽等化學設備。四、冷卻裝置、攪拌裝置或壓縮裝置等設備。五、輸送裝置。前項第二款…
-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09條 …明細表影本、構造詳圖、生產流程圖、緊急應變處置計畫、自動控制系統及檢查替代方式建議等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一、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者。二、內存觸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