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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6條 期貨信託事業除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辦理登錄作業外,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證照費:一、設置期貨信託事業者,應按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二…
  2. 行政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接受證券投資人證券交易之委託書並交付委任證券商執行,準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輔助人辦理前條及前項業務應依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商同業公會所定有關開戶、徵信、買賣額度及受託買賣規…
  3. 行政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期貨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場地設備概況。二、載明分支機構經營證…
  4. 行政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6條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除應由專責部門辦理及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外,並應由登記合格之證券業務人員執行業務。
  5. 行政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36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6. 行政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第6條 會計主管之專業進修課程至少應包括會計、審計、財務、金融法令、公司治理、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等課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之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時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初任之會計主管應自擔任此職務之日起…
  7. 行政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6條 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8. 行政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7條 …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7.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
  9. 行政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6條 會計師應注意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公告之制裁名單,並依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包括未完成之交易。會計師因業務關係知悉其本身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
  10.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第6條 個人或營利事業從事金融投資,而須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者,應依契約所載信託財產或委託投資資產之幣別存入之。其存入新臺幣信託專戶或新臺幣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之資金,涉及個人每日結售金額達等值五十萬…
  11.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經營櫃檯買賣事業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三、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名稱、住址及出資金額。四、發起人會議紀錄。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前項第二款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2.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櫃檯買賣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停業或復業。三、解散。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五、轉投資。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13.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櫃檯買賣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不得有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各款之情事;業務人員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14. 行政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第6條 第二條及第四條消息之公開方式,係指經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第三條消息之公開,係指透過下列方式之一公開:一、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市況報導網站中公告。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1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規定之各種書件,如係以外文作成者,除年報、財務報告及公開說明書外,應附具中文譯本。外國人提供之文件除聲明書及護照影本外,均需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法定公證機關驗證。
  1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6條 信託業依本法第六條及前條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
  1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6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二年內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發行及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與…
  1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6條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載明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決…
  1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之預估。三、載明設立分支機構決…
  20.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對象,以在證券商開戶買賣證券之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為限。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與證券商簽訂代理契約,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21.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融資利率與融券手續費,由證券金融事業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2.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所取得之款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所取得之有價證券得予運用,並以下列用途為限:一、對證券商之轉融通。二、作為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融券短差…
  23.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6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應擬訂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融資帳戶之開立。二、開戶條件。三、融資之申請及償還。四、擔保品融資比率之計算。五、擔保…
  24.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6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其有價證券之用途以下列為限:一、供客戶委託證券商賣出。二、供客戶融券賣出之現券償還。三、供客戶為認購(售)權證、股票選擇權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金融商品之履約。四、供客戶因應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
  25.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6條 證券金融事業得依下列方式取得資金或證券,以供週轉調度之用:一、向各行局庫融資。二、發行商業本票、公司債。三、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證券。四、以標借或議借方式借入證券。五、經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標購證券。前項第…
  26.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60條 證券金融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及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證券金融事業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上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前二項財務…
  27.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61條 證券金融事業財務、業務之檢查,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一及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28.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62條 證券金融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停業或復業。三、解散或合併。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五、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六、變更營業場所。七、轉投資。八、募集與…
  29.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63條 證券金融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一、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異動。
  30.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64條 證券金融事業業務人員異動,應按月列冊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