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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特別獎勵及加給支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3.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10條 矯正學校為應實際需要,得訂定學生學籍管理補充規定,報請教育部備查。
  4.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11條 矯正學校設立後,本辦法施行前,矯正學校已出校學生之學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
  5.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6. 行政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7. 行政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10條 (刪除)
  8. 行政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一項…
  9. 行政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第10條 兒童及少年於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入學、升學、轉學及學籍管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規規定。
  11. 行政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2. 行政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1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13. 行政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10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14. 行政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6. 行政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第10條 原住民報考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舉辦之公費留學考試,其報考資格、成績計算、錄取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18. 行政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9. 行政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第3條 …轉學考試者,其考試成績優待如下:(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3.退伍…
  21. 行政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第8-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規定,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22. 行政國家教育研究院圖書館館藏圖書資料複印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教育基本法 第1條 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制定本法。
  24. 行政教育基本法 第10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
  25. 行政教育基本法 第11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
  26. 行政教育基本法 第12條 國家應建立現代化之教育制度,力求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之普及,並應注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之結合與平衡發展,推動終身教育,以滿足國民及社會需要。
  27. 行政教育基本法 第13條 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
  28. 行政教育基本法 第14條 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學力鑑定之實施,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行之。
  29. 行政教育基本法 第15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30. 行政教育基本法 第16條 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教育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