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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13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需取得地上權之土地,於捷運工程進行穿越時仍存在並定著於土地有牆壁及頂蓋之合法建築物,或領有建造執照施工中建築物,依下列基準計算補償:一、穿越地下深度未滿十三公尺者,發給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九十之補償費。二…
  2.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14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需取得地上權者,依本辦法計算之補償費經歸戶後,低於新臺幣二千元者,以二千元計算補償;需於土地登記簿註記者之補償費歸戶後,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算補償。
  3.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19條 凡建築基地含有大眾捷運系統地下穿越需註記或取得地上權之土地,為適當補償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之損失,得依下列規定增加新建樓地板面積:一、穿越之捷運隧道全部進入該建築基地所在之街廓內,且該建築基地被穿越部分符合下列規定…
  4.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20條 …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時,應於大眾捷運系統工程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以申請書敘明不能為相當使用之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其徵收補償,依有關規定辦理。前項土地所有人於申請期間內有建…
  5.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22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因施工圍籬致營業用建築物主要出入通道寬度減少為未滿二公尺者,依下列規定發給營業損失補償。一、同工程累計圍籬期間達三年以上者,依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辦法規定之營業…
  6.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23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施行前規定補償完竣者,不適用本辦法修正後之補償等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施行前規定就捷運穿越用地之土地及建…
  7.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證金辦法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下簡稱營運機構)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存之保證金額度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定,其額度變更時亦同。
  8.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依本辦法之規定。
  9.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開發用地:係指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土地開發之土地。二、土地開發:係指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與投資人合作開發開發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
  10.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之主管機關,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或交通部指定之地方主管機關;其執行機構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所屬或許可之工程建設機構、營運機構或其他土地開發機構。前項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土地開發事宜,得…
  11.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得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就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申請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開發用地及前項特定專用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12.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0條 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屬公有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有償撥用。
  13.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1條 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用地屬私有而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經執行機構召開會議依優惠辦法協議不成時,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14.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6條 …。三、開發項目、內容與用途。四、建築計畫:包括建築設計、結構系統、設備系統、營建工法、建材規格及工程預算書等。五、依建築相關法令應檢附之防災計畫。六、依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相關法令提送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計畫等。七、…
  15.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29條 …,得視個案情形酌予增加,但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以不超過提供捷運系統場、站及相關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乘以地面各層可建樓地板面積之和與基地面積之比,乘以二分之一為限。二、除捷運設施使用部分樓層之高度得不計入高度限制外,並得視個…
  16.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30條 若捷運系統工程建設因時程緊迫,執行機構於開發用地內,先行構築捷運設施,投資人於未來開發時,須償還因配合開發所增加之基本設計費及共構部分之細部設計費及施工費,但免計利息。
  17. 行政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稱系統設備,係指與捷運營運相關之機械、交通與運輸及雜項等設備。
  18.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4條 …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
  19.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非因營運機構過失發生行車及其他事故致非旅客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死亡、傷害之卹金或醫療補助費發給,依本辦法之規定。
  20.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6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與被害人或其繼承人,就卹金或補助金額獲致協議時,應簽訂協議書,依協議事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21.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7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或其他事故肇事,其肇事原因及其責任,必要時由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聘請專家組成小組鑑定之。
  22. 行政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務規程 第11條 …下:一、數位服務發展與資通安全策略之擬訂及推動。二、數位服務系統整體之規劃、建置及維護管理。三、業務資料庫之規劃設計及維護管理。四、跨機關間電子資料流通之規劃設計及維護管理。五、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資訊資源配置及管理。六…
  23.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場、站、路線及設施兩側之禁建、限建,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4.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3條 …礫石或岩盤地質,且其連續厚度大於五十公尺。三、過河段:指捷運系統穿越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區域。四、廣告物:指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廣告牌(塔)、電腦顯示板、電視牆、綵坊、牌樓、電動燈光、旗幟及非屬飛航管制區內之氣球等物…
  25.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經行政院核定後,其禁建、限建範圍,經捷運主管機關會同當地政府會勘後,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開閱覽三十日,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公開閱覽期間以書面提出意見。捷運主管機關於參酌…
  26.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6條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範圍為附件一所劃定之範圍。前項禁建範圍內,除建造其他捷運設施、連通設施、開發建築物或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之修繕、修改或拆除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建築物之建造。二、工程設施之構築。三、廣告物之設置。四…
  27.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7條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限建範圍為附件二所劃定之範圍。下列行為之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人於限建範圍內辦理下列行為前,應先會商捷運主管機關:一、建築物之建造。二、工程設施之構築三、廣告物之設置。四、地基調查鑽孔。五、障礙物之堆置。六、抽…
  28.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9條 …於二百分之一,圖上並應標明與捷運設施之相關位置。三、開挖支撐系統設計圖。四、地基調查、試驗及分析報告。五、開挖穩定性分析。六、分級規範界線圖。七、開挖及高空吊掛作業施工對捷運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八、監測計畫,其內容應…
  29.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2條 …具及工地檢驗之方式。二、輔助工法及其施作機具之說明。三、降水系統之機具、配量及各開挖階段之水位控制。四、各開挖階段支撐應力、擋土壁變形及捷運設施之變形預測值。五、監測系統之儀器配置及安裝方式。六、高空吊掛作業行為之區域範…
  30.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4條 起造人安裝於捷運設施或開挖支撐系統上之任一監測儀器讀數達警戒值時,應立即通知捷運主管機關、提出安全評估報告,研判繼續施工之安全性,並副知捷運營運機構。捷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起造人變更施工方法及提出緊急應變計畫。起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