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6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三章 禁建限建範圍及其管制 第6條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範圍為附件一所劃定之範圍。前項禁建範圍內,除建造其他捷運設施、連通設施、開發建築物或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之修繕、修改或拆除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建築物之建造。二、工程設施之構築。三、廣告物之設置。四、障礙物之堆置。五、土地開挖行為。六、其他足以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工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