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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43條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受年金給付期間,承保機關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暫停發給;查證期間暫停發給者,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時,應補…
  2.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58條 …。鑑定所需資料在原處分機關或保訓會者,保訓會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並得限制其利用之範圍及方法。
  3.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所稱公餘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本法所稱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一部分之上班時間進修。本法所稱全時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全部之上班時間進修。
  4. 監察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第9條 調查人員有下列行為者,視情節輕重論處:一、利用調查證為不正當行為者。二、將調查證轉借他人使用者。三、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還、或不繳還調查證者。
  5.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銷(營運)計畫實施之成效,應注意產銷之配合及各項設備、人員之利用情形。三、查核營(事)業各項收支之內容,應注意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並分析預算數與實際數差異之原因。四、查核產品成本,應注意各種產品成本之計算,單位…
  6.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凡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各機關於處理或聲請銷燬時,應造具清冊報經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7. 考試公務員服務法 第7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8. 考試公務員服務法 第18條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9. 考試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第5條 …四、有營私舞弊之虞者。五、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者。六、有利用政府機關之公物或支用公款之虞者。七、有違反行政中立規定之虞者。八、有危害公務員安全或健康之虞者。九、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前項情形,各主管機關有較嚴格之規…
  10.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第5條 …訓練:於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本訓練課程。三、專題講演及座談:利用集會等活動,舉辦本訓練相關講演及座談。四、數位學習:於保訓會指定之網站或媒體學習本訓練相關課程。
  11. 監察審計法 第57條 …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