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第9條 法規: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9條 調查人員有下列行為者,視情節輕重論處:一、利用調查證為不正當行為者。二、將調查證轉借他人使用者。三、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還、或不繳還調查證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