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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 200 頁-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4條 …情形。內部稽核報告及其工作底稿,應至少留存五年備查。中華郵政公司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查閱,除交通部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5條 …紀錄,並列為對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中華郵政公司之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6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依據投資規模、業務情況(分支機構之多寡及其業務量)、管理需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以超然獨立、客觀公正之立場,執行其職務,職務代理,應由內部稽核部門人員互為代理。查…
-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7條 …年應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或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其最低訓練時數,正副主管及總稽核應達二十小時以上,其餘內部稽核人員應達三十小時以上。當年度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得抵免當…
-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8條 中華郵政公司責任中心局所轄郵局新派任之儲匯業務主管人員,應於就任兩年內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或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舉辦之稽核業務研習班,並應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前項郵局經理以外之儲匯…
-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9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及服務年資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並每年定期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名冊資料報交通部備查。中華郵政公司依前項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
-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0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中華郵政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以書…
-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1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與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2條 …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中華郵政公司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同時通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3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總公司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採…
-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4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設立一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法遵長一人擔任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或遭金融主管機關調降評等時…
-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5條 中華郵政公司對法令規章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令規章,俾使職員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循。中華郵政公司法令遵循單位辦理前條第一項提報董事會報告事項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各單位就法令遵循重…
-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6條 …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三、於中華郵政公司推出各項新商品、服務及向主管機關申請開辦新種業務前,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應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四、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督導各單…
-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7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藉以加強內部牽制防止弊端之發生。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
-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8條 中華郵政公司年度財務報表於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公司申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妥適性表示意見。中華郵政…
-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9條 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邀集中華郵政公司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若發現公司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公司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0條 …核時,若遇下列情況應立即通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公司於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帳冊及會議紀錄或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致使會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二、公司…
-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1條 中華郵政公司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查核,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期限內出具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交通部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2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訂定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前項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3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管理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4條 中華郵政公司之風險管理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一、應依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訂定風險胃納並監控。二、應建立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流動性風險。三、應考量整體暴險…
-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4-1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中華郵政公司應設置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並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且指派處(室)主管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擔任資訊…
-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5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與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中華郵政公司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內部管…
-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2條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並適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3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簡易人壽保險(以下簡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以中華郵政公司為保險人,依法負保險給付責任。
-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27條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之規定辦理。中華郵政公司得經交通部核可,提供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融資所需款項。但其提供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總額百分之三十。前二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32條 …關保險業務員管理之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不適用之。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五年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
-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33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第…
-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34條 …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中華郵政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期限內報告營業狀況時,中華郵政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規避、妨礙…
-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35條 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中華郵政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中華郵政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中華郵政公司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中華郵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