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3條 法規: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33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管理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