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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組織法 第6條 本法施行前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轉任本局之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人員,自轉任之日起,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
  2.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3.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除本基金項下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另依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辦理外,得購買政府公債及國庫券。
  4.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持有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份者,其表決權之行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之情事,並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
  5.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6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指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擔任保管機構,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
  6.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6條 機構投資人就其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有價證券所獲分配之投資收益及其賣出有價證券所得之價款,得申請結匯。機構投資人於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分派其剩餘財產時,就其所得之價款,得一次全部申請結匯。
  7.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36條 第二十八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所投資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準用之。
  8.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46條 機構投資人資金運用資料,應由其指定為代理人之保管機構或期貨商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資金結匯情形、外匯存款餘額、於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概況;每月終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於期貨商之客戶保…
  9.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6條 公開收購人申報與公告非屬同一日者,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期間之起算以先行申報或公告之日為準。
  10.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6條 公開收購人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以一家為限。公開收購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不得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擔任受委任機構。
  11.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6條 公開收購人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公告,於其將應公告之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成公告。公開收購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依本辦法辦理公告時,應由受委任機構依前項規定方式辦理。
  12.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6條 公開收購人其他買賣被收購受益證券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在申報公開收購前二年內如與被收購受益證券之特定持有人有任何買賣被收購受益證券之情事,其受益證券買賣之日期、對象、價格及數量。二、公開收購人及其關…
  13.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6條 公開發行公司未依本準則所定方式,而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其他傳播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發布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請公司依第三章規定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
  14.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16條 財務預測得經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核閱。財務預測依前項委託會計師核閱者,應委由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會計師核閱。但變更會計師係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在此限。
  15.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26條 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編製中華民國一百零四會計年度財務預測之日起,適用本準則。但得自願自編製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財務預測之日起,適用本準則。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16.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第6條 特別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委請獨立專家協助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提供意見。獨立專家係指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且不得與併購交易當事人為關係人,或有利害關係而足以影響獨立性。獨立專家之委任,應由特別委…
  17.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6條 股東申請分別行使表決權者,除其申請書件有不完備之情事外,公司應於股東名簿註記股東得分別行使表決權。股東經公司註記得分別行使表決權者,除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或終止外,嗣後股東會均免再向公司提出申請。股東之申請書件有不完備…
  18.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第6條 證券簽證之報酬,由公司與簽證銀行依下列規定約定給付之:一、新發行或新私募證券之簽證,最高為發行面值總額萬分之三。但計算之報酬未滿新臺幣三千元或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時,仍以新臺幣三千元或五十萬元計酬。二、換發、補發、合併或分…
  19.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第6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股權變動登記,並檢查有關書表帳冊。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查核時,公司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轉知其董事或監察人將所持有之記名股票持往公司辦公處所或其指定處所接受檢查;其董事或監察人不得…
  20.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條 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七條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如有違反第二條或第三條之情形致當然解任時,不得變更其身分為非獨立董事。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七條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非獨立董事者,…
  21. 行政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第6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維持保險契約之持續有效性及保險期間之連續性,於保險契約終止前或經保險業拒絕承保時,應依本辦法規定再行訂定保險契約。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致承保之保險業依保險法第六…
  22. 行政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損益表至少應揭示下列各項:(格式二)一、營業收入。二、營業成本及費用。三、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四、本期損益。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損益表上增加額外項目、類別名稱及合計數。
  23. 行政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第6條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其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應於委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一、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二、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24.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信用評等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由本會依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解任之,並由本會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
  25.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信用評等事業內部單位之組設、員額編制及職稱等事項,應訂定組織規程,報本會備查,修正時亦同。信用評等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年度內部稽核計畫,除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辦理外,尚應包括下列項目:一、…
  26.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本會得隨時命令信用評等事業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參考資料,並得直接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
  27.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6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曾依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自主管機關核發該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28.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6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設置,發起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場…
  29.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準用第七條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
  30.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6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場地設備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