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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3條 …排,除需包括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外,並宜注意避免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審前說明應注意不得包含證據之內容、兩造之具體主張及其他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疑慮之事項。
  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6條 …表示意見之情形,檢察官、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請求審判長暫時命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退庭。審判長認第一項之請求有理由者,得即時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8條 …或證據、顯然不具關聯性或具有誤導性之意見或推論。五、其他有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疑慮之陳述或行為。審判長認有前項情形者,應即時制止之;認有必要者,並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必要之闡…
  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9條 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於審判程序外不得為有害國民法官法庭公正審理之行為。有前項行為者,審判長應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按其具體情節,法院認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情形者,並得依…
  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0條 …情形者,應即時制止之;認有必要者,並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當事人、辯護人為說明下列各款事項,得提出相關之必要資料。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得限制或禁止其提出:一、公眾週知之事實。二…
  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2條 審判程序之進行,非經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不得為之。但法院處理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事項,為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或為一定指示,而認有必要者,得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暫時退庭,並與檢察官、辯護人討論之。…
  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4條 …意見後,確認前項各款事項。前項情形,除有具體理由認為確以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外,仍由國民法官法庭依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審理之。審判長於法院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聽取意見時,得先命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暫時退庭。
  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5條 …告為開審陳述,宜注意以簡潔之陳述、平易之語彙及適當之表達,使國民法官法庭得以清楚理解其內容。
  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6條 …辯論證據證明力或法律見解,亦不得陳述與本案無關或其他使法官、國民法官對於案件產生偏見或預斷疑慮之事項。
  1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7條 …運用文字、圖說、表格或其他適當方式輔助開審陳述之說明,以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惟宜注意其運用方法有助於口語說明之資訊傳達成效。前項資料,得以當庭播放投影片簡報、於開審陳述時提供國民法官法庭記載其內容之文書,或以其他適當…
  1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8條 …置、道具或其他物品輔助說明,應審慎考量其必要性,除顯然不致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犯罪事實或科刑事項產生預斷、偏見外,不得為之。前項情形,該物品應於當日庭期前先行提供他造檢閱。
  1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1條 …圍、次序及方法,宜注意以簡明易理解之方式,使當事人、辯護人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清楚理解本案爭執及不爭執事項、調查證據之重點。前項說明,得當場口頭說明、朗讀準備程序筆錄內容或事先製作之書面,並得以摘要或詳細解說之,不拘…
  1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2條 …於調查證據前,提出記載證據項目之一覽表或其他相類之書面資料供國民法官法庭閱覽。前項資料不得記載證據內容或對證據之評價。但對證據之評價,為當事人、辯護人不爭執者,不在此限。第一項情形,應於當次審判期日前先行向他造開示內容。…
  1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5條 …,亦得依職權裁定之。前項情形,法院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1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7條 證物之提示,得以直接提交或當場展現其外觀等方式供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之。依前項規定提交或當場展現證物時,得於告知審判長後,利用實物提示機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或指示助手協助其操作。前二項情形,應注意…
  1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6條 …為本案實質證據使用;且不得將與詰問或回答無關部分之文書附卷。國民法官法庭於評議程序回顧證據時,應注意第一項之文書、證物或資料與相關之證人證詞一併檢閱;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理解其性質者,審判長宜適時闡明或釐清之。
  1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5條 …或辯論之說明者,應於各該程序進行完畢後,提出該等資料於法院。國民法官法庭於評議程序中回顧前項資料時,審判長宜適時說明其性質。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1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1條 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為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得運用文字、圖說、表格或其他適當方式輔助辯論。
  1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3條 審判長於審判程序中,宜充分照料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使其得順暢無阻請求釋疑,並宜耐心說明解答之。審判長宜於審判程序開始前以適當方式,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知悉有疑惑時得請求釋疑之意旨。審判長於審判期日中宜適時主動確認…
  2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4條 審判長於釋疑時,應注意避免提前評價證據證明力,如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現已調查之證據表示心證,宜適時提醒仍應保持開放態度完整見聞當事人、辯護人提出之證據與主張內容後,再對本案做出判斷。
  2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6條 …、被告訊問完畢,及被害人或其家屬陳述完畢後,宜以適當方式詢問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問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表示欲提問者,審判長宜耐心了解其存疑事項,釐清是否有提…
  2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7條 審判長得先行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問題之內容,審酌其是否為依法得提問之事項、內容或表達方式是否適當,及宜由其自行提問或由審判長代為提問。審判長認為提問不適當者,得限制或禁止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認為提問不當者,得…
  2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8條 審判長得命暫時休庭進行下列事項:一、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須釋疑之疑惑。二、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問題。前項情形,審判長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者,…
  2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9條 評議程序,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以下簡稱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均應參與。評議討論之空間應注意評議秘密及隱私維護。評議程序應另行安排備位國民法官之專用席位,使其得以見聞評議之經過。除前二項規定外,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
  2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0條 備位國民法官於評議過程中不得參與討論及陳述意見;如其有妨害秩序之行為,經勸導後仍不聽從審判長指揮,致妨害評議之順暢進行,足認其繼續執行職務已不適當者,由法院予以解任並命其離開評議室。
  2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1條 國民法官法庭評議討論、表決時,除旁聽之備位國民法官以外,其他人均不得在場。但特殊情形認有由法院行政人員或其他人員在場協助之必要,且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審判長應先充分告知保守評議秘密之義務及違反規定之處…
  2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2條 審判長宜致力於建構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均可以對等立場無所顧忌發言表示意見、提出問題之對話型態與討論氣氛。
  2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4條 …判長於評議時宜說明自主獨立思考與多元意見、充分討論之重要,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均願意暢所欲言表達意見。審判長宜注意使國民法官可於充分思考後再作成決定,無庸於認知負擔過重時仍勉強判斷,並提醒國民法官過程中如有需協助或暫時休息…
  2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5條 …本案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點。四、釐清證據與主張之差別。五、促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進行討論。審判長認為評議討論中有下列情形時,得適時提醒或導正:一、討論方向偏離、失焦。二、忽略重要之事實或證據。三、基於錯誤認知陳述意見。四、單…
  3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6條 …他不當行為時,審判長宜予制止、中止其發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國民法官法庭其他成員亦得請求審判長為即時之處置。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