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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第16條 通過認證之博物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評鑑會應撤銷或廢止其認證資格,並公告之:一、提供不實資料致使評鑑會依該資料作成審議結果。二、危及典藏品保存、影響參觀民眾權益或其他安全之情事。三、限期改善事項無故不改善或…
  2. 行政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建置之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之受理單位。二、因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而應向受理單位主動揭露或自行迴避之態樣及要件。三、審議會議之組成、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
  3. 行政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研發成果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資助機關得要求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或研發成果受讓人將研發成果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於必要時將研發成果收歸國有:一、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研發成果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合…
  4. 行政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科研採購應以促進科技研究發展、研發成果創新運用及維護公共利益為原則。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審查廠商之技術、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
  5. 行政科學技術基本法 第6條 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之研究發展成果,得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
  6. 行政科學技術基本法 第16條 為確保科學技術研究之真實性並充分發揮其創造性,除法令另有限制外,政府應保障科學技術人員之研究自由。
  7. 行政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9.04.14訂定) 第6條 我國創作人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於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於我國境內之產業、學術或研究機構服務並從事研發屆滿二年之日起,得檢具足資證明從事研發及工作起訖日期之文件,向第三條之各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前項申請,應於…
  8. 行政科學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第6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一者,主管機關應予以駁回:一、非屬第二條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之案件。二、管理局未依主管機關所訂期限補正,或補正未符主管機關規定。三、其他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之事項。
  9. 行政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6條 管理局為審查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強制拍賣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相關事項,得成立科學園區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強制拍賣審查小組(下稱審查小組)。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管理局副局長任召集人;一人為園區同業公會代表;其餘…
  10. 行政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6條 建物所有權人自使用情形不當之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公告之日起二年或管理局核准扣除或延展之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改善者,管理局得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處以建物所有權人該建物所在園區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並得通知…
  11. 行政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6條 管理局於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執行強制拍賣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囑託文書。二、強制拍賣書面處分及送達證明文件。三、最新建物、土地登記謄本或建築執照相關文件。四、其他相關文件。前項囑託文書應載明建…
  12. 行政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3.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6條 園區業務由主管機關所屬各管理局辦理,掌理園區內下列事項:一、關於園區發展政策、策略及相關措施規劃之推動事項。二、關於園區事業設立之審查事項。三、關於科學技術研究創新與發展之推動事項。四、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事項。五、關…
  14.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6條 園區內之公園、綠地、標準廠房區通道及其他供公眾使用空間,其使用應符合其設置目的,且不得有長期占用或損害設施等影響公眾使用之情況;相關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5.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6條 園區事業無論由國外或國內購入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其所產生之廢品、下腳、產製之成品、半製品與供貿易用之成品,均應備置帳冊,據實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帳載貨品如有缺損,經敘明正當理由報請管理局會同…
  16.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6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17. 行政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6條 育成中心培育之對象應開發具創新性之產品、技術或服務及其他得發展為科學事業之產業。各管理局得依當地特色、條件及需求,就前項培育範圍中,選定該園區內之育成中心應發展培育之重點。
  18. 行政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 第6條 管理局辦理科學園區之勞工業務所為之行政處分,分別向行政院或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19.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園區事業得以電子文件方式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辦理貨品輸出入之簽證、通關及儲運手續。園區事業使用前項科學園區通關系統,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核准。
  20.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園區事業輸入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者,應填妥輸入許可證申請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管理局申請簽證。
  21. 行政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第6條 徵購私有建築物之程序如下:一、由管理局將協議補償之估價表送請評議會評定之,評議會開會時,應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列席陳述意見,陳述完畢應即退席。二、建築物現值經評議會評定後,即為該建築物之徵購價格,由管理局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
  22. 行政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第6條 園區事業應於廢止投資核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遷出園區,並依公司法、有限合夥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司解散登記、分公司廢止登記、有限合夥解散登記或向遷入地公司、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公司或分公司、有限合夥所在地變更登記;其原自國外…
  23.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規則 第6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製:一、報告事項。二、討論事項。三、臨時動議。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列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24.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5.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財團法人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財團法人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26.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財團法人應設置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但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
  27.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6條 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28. 行政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遺囑或第二項之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益信託之名稱。二、委託人、受託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三、信託目的。四、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五、訂有信託存續期間者,其起迄…
  29. 行政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6條 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因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將其解任: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
  30. 行政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6條 公益信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逾期不表示或雖表示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