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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 200 頁- 行政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技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0條 環工技師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簽證業務時,應依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事項辦理,並應將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規劃、設計等各階段作業之查核結果,記載於工作底稿。環工技師執行其他環境保護法律規定之簽證業務時,應將查核結…
- 行政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1條 環工技師對於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之日起,保存五年。前項工作底稿,委託人得要求閱覽、抄錄或影印,環工技師不得拒絕。
- 行政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2條 簽證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環工技師簽名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一、簽證之法律依據。二、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三、委託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四、委託事項、日期。五、簽證內容摘要。六、查核項目、查核意見。七、簽證日期。
- 行政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3條 環工技師應依據查核結果,依下列方式之一,於簽證報告中表示意見,並應記明所表示意見之理由:一、無保留意見。二、保留意見。三、否定意見。四、無法表示意見。
- 行政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環工技師應出具保留意見之簽證報告:一、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之設計依據,尚無具體明確之文獻指引、報告或數據、實驗結果佐證。二、製程條件與污染物產生之關係,尚無具體資料判斷其合理性。三、污染防治(制)設…
- 行政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5條 環工技師查核結果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出具否定意見之簽證報告;有前條第四款情形,且情節重大者,應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簽證報告。
- 行政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6條 環工技師已完成查核,各項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已依相關法令及採用公認之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辦理,且無前二條所定情形者,環工技師應出具無保留意見之簽證報告。
- 行政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7條 環工技師應於完成簽證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作成簽證紀錄,報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備查。其紀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二、委託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委託事項及日期。四、現場查核日期及照片。五、查核意見…
- 行政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8條 環工技師執行簽證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簽證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未予更正或予以隱飾。二、簽證報告,就應予說明之事實未予說明。三、簽證事項中之環境保護設施或措施與有關法令或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不相一致,未予指…
- 行政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9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受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對環工技師所為簽證之文件有疑問時,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向環工技師查詢,或檢查、調閱有關簽證文件及審核環工技師受託簽證文件之工作底稿,環工技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21條 依法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內部取得相關類科技師證書人員執行第五條簽證項目者,其負責簽證者免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但應於工作底稿及簽證報告簽名,並於簽證報告註明技師科別、技師證書字號及檢附簽證時在職證明書。前項人員於…
- 行政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組織法 第1條 教育部為整合公共圖書館資源、推廣全民終身學習及提供數位化、多元性、全球性圖書資訊業務,並輔導地方公共圖書館,特設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 行政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處務規程 第1條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行政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處務規程 第10條 分館服務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黎明分館、精武分館、中興分館館藏之流通、閱覽及諮詢業務。二、黎明分館、精武分館、中興分館圖書資料之典藏維護及管理。三、黎明分館、精武分館、中興分館之館際合作及聯盟圖書資訊流通。四、黎明分…
- 行政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處務規程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四、工友管理。五、不屬其他各科、中心、室事項。
- 行政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處務規程 第12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 行政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處務規程 第13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行政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處務規程 第14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行政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處務規程 第15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 第1條 教育部為辦理自然科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及對大眾、各級學校自然科學教育之推廣、協助業務,特設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 行政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1條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行政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10條 營運典藏與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整體營運發展計畫與行銷策略之擬訂及執行。二、館(校)際合作與國際交流事項之擬議及推動。三、本館創新、加值應用與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之管理、授權、規劃、研究及執行。四、標本典藏政策與蒐藏作業…
- 行政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財產、駐衛警之管理。四、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 行政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12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 行政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13條 政風室掌理本館政風事項。
- 行政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14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行政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15條 自然科學教育園區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各園區生態復育計畫、生態教育與生物多樣性維護之教學活動規劃及研究。二、各園區珍貴特殊地質資產、地震遺址之保存與教學活動、學術研究計畫、學術研究活動之擬訂及規劃。三、地球科學、地震…
- 行政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16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