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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 200 頁-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34條 …、飛鴿及鳥類,顯有危害飛航安全者,航空站、飛行場或助航設備之經營人、管理人予以捕殺或驅離之;其有侵入之虞者,並得在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採取適當措施。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35條 …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非屬國營之航空站,其噪音防制工作,由經營人辦理。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37條 …費標準,由交通部定之。非屬國營之航空站、飛行場之收費費率,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變更時,亦同。民航局為顧及國內航線永續經營及保障旅客權益,經報請交通部同意後,得免徵、減徵或停徵國營航空站國內航線使用費。…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3條 …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不得託運、存儲、裝載或運送危險物品。但符合第四項所定辦法或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間通用之危險物品處理標準有關分類、識別、空運限制、封裝、標示、申報、託運人責…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7-2條 …業應訂定其航空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其他與航空站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應於其作業之航空站擬訂航空保安計畫,報請航空警察局核定後實施。航…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7-4條 航空站經營人為維護安全及運作之需求,應劃定部分航空站區域為管制區。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載運之物品進出管制區,應接受航空警察局檢查。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8條 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自備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營運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營運規範審查合格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如營業項目包括…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50條 …業應取得國際航權及時間帶,並持有航線證書後,方得在指定航線上經營國際定期航空運輸業務。民航局應設置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委員會,或委託中立機構,辦理機場時間帶分配;其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民航局定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55條 …機場補貼百分之四十。前項航空器,包含固定翼飛機及直昇機。對於經營離島地區固定翼飛機及直昇機之航空公司,應予獎助。第三項票價補貼辦法及前項獎助辦法,均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64條 經營普通航空業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自備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營運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營運規範審查合格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營業項目包括商務專…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64-1條 普通航空業經營商務專機業務,應以座位數十九人以下之飛機或直昇機提供單一客戶專屬客運服務,不得有個別攬客行為。普通航空業之營業項目、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航空器之購…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66條 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發給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後,始得營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自民航局發給許可證之日起逾六個月…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0條 …已充任者,解任之︰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二、曾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受撤銷許可未滿五年者。前項規定於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準用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1條 經營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者,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備妥有關場地、設備、設施,並應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發給…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2條 …於平等互惠原則,以同樣權利給與中華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其國內經營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準用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2-1條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自辦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之營業項目、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證照費收取及營運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3條 …七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於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準用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4條 經營航空站地勤業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發給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後,始得營業。航空站地勤業自民航局發給許可證之日起,逾十二個月未…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5條 …平等互惠原則,以同樣權利給與中華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在其國內經營航空站地勤業務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準用之。前二項經許可兼營航空站地勤業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交通部為維持航空站之安全及營運秩序,得限制其一部或全部之營業…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81條 …國境內兩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普通航空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外籍自用航空器經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非營利性之飛航活動。二、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3-1條 …。前三項規定,於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或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為賠償被請求人時,準用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9-13條 …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活動之遙控無人機,由航空站、飛行場之經營人、管理人會同航空警察局取締;必要時,並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未經同意於第二項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外活動之遙控無人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條 …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經營人、飛行場經營人、管理人或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停…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2條 …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或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託運、存儲、裝載或運送危險物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達三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4條 …用航空運輸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站內作業之公民營機構、其他與航空站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7條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許可:一、未經核准,將停…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6條 民營飛行場經營人、助航設備設置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拆遷或裝置之,逾期未完成者,得連續處罰之:一、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設立、出租、轉讓或廢止飛行場者。二、違反…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7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民營飛行場經營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未經許可,將飛行場兼供他用者。二、未經許可,將飛行場廢止、讓與或出租者。三、飛行場收取費用不依規定者。四、未依規定管理其助航設備者。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9-3條 …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航空站經營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一、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向乘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其他商業行為。二、於航空站糾纏乘客或攬客。三、攜帶動物進入航空站,妨礙…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離島航線獎助辦法 第2條 …時間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應優先分配之。對於經營連江縣、澎湖縣之七美鄉與望安鄉及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定期航線之業者,申請分配航權、其他機場起降額度或時間帶時,民航局得優先考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