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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35條 海外股票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後,機構投資人得於原出售股數範圍內,再自臺灣地區市場買入,至國外市場交易;其所需資金之結匯事宜,應委託保管機構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36條 第二十八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所投資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準用之。
  3.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37條 機構投資人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保管機構應登載於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依前項規定匯入之數額,計入原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額度。
  4.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39條 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申請開設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其指定之開戶代理人,以臺灣地區期貨商或金融機構為限。前項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應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之名義,於臺灣地區金融機構開設。但僅從事期貨交…
  5.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40條 機構投資人依前條規定匯入之資金,其運用以下列為限:一、從事期貨交易。二、依本辦法之規定匯入之資金不足支應其證券投資交割時,憑相關成交證明,支應該證券交割款項。
  6.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41條 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應以外幣為之,除有下列用途之一者外,不得結售為新臺幣:一、支付到期結算及到期前平倉之損益差額。二、支付期貨商之手續費及稅捐。三、前條第二款之用途。機構投資人為支付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用途,得預先由代理…
  7.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42條 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應指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或期貨商擔任代理人,辦理有關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
  8.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43條 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應檢具期貨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登記文件,向期貨商申請開戶,於完成開戶手續後,由期貨商通報期貨交易所。
  9.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44條 機構投資人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應提供委託紀錄,並由其指定為代理人之保管機構或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手續。
  10.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45條 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應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四條與期貨交易所之規定申報其期貨交易數量及持有部位。機構投資人已依本辦法之規定從事證券投資,基於避險需要,得依期貨交易所之規定申請前項部位限制之放寬。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期…
  11.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46條 機構投資人資金運用資料,應由其指定為代理人之保管機構或期貨商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資金結匯情形、外匯存款餘額、於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概況;每月終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於期貨商之客戶保…
  12.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相關機構如下:一、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三、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機構。
  13.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0條 …報:一、公開收購說明書。二、公開收購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與受委任機構簽定之委任契約書。三、公開收購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處所者,指定訴訟及非訟事件代理人之授權書。四、其他本會規定之文件。公開收購申報書件須經律師審核並出…
  14.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1條 …託受益證券加計原持有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金額,應符合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下稱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被收購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為無實體發行者,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
  15.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4條 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於接獲公開收購人依第十條第六項規定送達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及相關書件後,應即召集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並於十五日內公告審議結果。依前項召集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應就本…
  16.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5條 公開收購人應委任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機構負責接受應賣人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交存、公開收購說明書之交付及公開收購款券之收付等事宜。受委任機構應設立專戶辦理前項款券之收付且專款專用,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職…
  17.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6條 公開收購人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以一家為限。公開收購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不得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擔任受委任機構。
  18.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7條 …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期間開始日前,將公開收購說明書送達其受委任機構及證券相關機構;並應於應賣人請求時或應賣人向第十五條受委任機構交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交付應賣人公開收購說明書。前項受委任機構應代理公開收購人交付公開…
  19.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8條 …以外之條件變更前,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且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
  20.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0條 …列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並副知受委任機構:一、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前,其他主管機關已核准或申報生效。二、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三、本次收購對價已匯入受委任機構名下之公開收購專戶。四、本次公開收購條…
  21.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1條 …本會停止收購核准函到達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公開收購經本會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命令變更申報事項者,準用前項規定。
  22.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2條 …之日將應賣結果明細資料書面提供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取得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者,受託機構應於次日內通知公開收購人,以利其確認應賣數量。公開收購…
  23.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6條 …公開收購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依本辦法辦理公告時,應由受委任機構依前項規定方式辦理。
  24.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0條 …人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之姓名及持有股份情形。三、受委任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四、律師姓名、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五、會計師姓名、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六、財務顧問名稱、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七、金融機構名…
  25.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7條 …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目的及計畫:(一)繼續委託或變動受託機構及不動產管理機構經營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增購、處分或其他涉及信託財產經營管理之計畫,以及該計畫內容。(三)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
  26.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3條 …二、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投資國內證券之國外金融機構,依當地政府法令及契約規定得以其名義受託投資,並依各實質投資人之指示分別行使表決權者。三、海外存託憑證之存託機構,依當地政府法令及存託契約規定得依各存託憑證…
  27.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第3條 本公司及委任之主辦證券承銷商、推薦證券商、股務代理機構,不得辦理其經辦當次發行或私募證券之簽證業務。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或私募之證券,不得由其子公司辦理簽證;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其證券之簽證亦不得由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
  28.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3條 …同一人控制,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七、公司與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八、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
  29. 行政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第6條 …同一人控制,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七、公司與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八、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
  30.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2條 …信用風險程度或績效進行評等之事業。本規則所稱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指成立滿五年,曾擔任跨國債券發行之信用評等業務經驗五次以上,且被評等標的之實際發行總金額逾五億美元者。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與信用評等業務直接有關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