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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自來水法 第93條 …員會籍證明單。但由自來水事業裝設、由自來水事業委託裝設或離島地區無公會單位者,不在此限。自來水管承裝商技工考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2. 行政自來水法 第97-1條 …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及自來水事業,衡酌其規模、供水量、所在地區、影響民眾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程度及影響經濟產業程度等因素公告之;其異動時,亦同。
  3. 行政自來水法 第105條 …專營權者。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擅自供水於其供水區域以外之地區者。四、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擅自移轉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者。五、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將不動產或自來水設備擅自處分或設定負擔者。
  4. 行政自來水法 第110-1條 …每日供水量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之簡易自來水事業,於已有埋設幹管地區,應申請自來水事業代管或接管,並納入供水系統後,始得供水。
  5.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洪氾區為基隆河流域有下列情形之地區:一、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已公告之基隆河治理基本計畫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二、依據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設置之滯洪區。三、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實施完成前,毗鄰治理計畫用地範圍之低窪有…
  6.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6條 …下列二區分級管制:一、一級管制區:包括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地區。二、二級管制區:包括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地區。
  7.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條 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指區域排水系統匯集天然或人工排水之地區範圍。區域排水設施,指區域排水起終點間為確保排水機能得發揮功效,所興建之水路、堤防、護岸、連通之滯洪池或蓄洪池、抽水站、閘門及其他排水設施等。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指區…
  8.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5條 …項設置用地之審查,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特定區主管機關為配合地區發展需要,得訂定加氣站設置用地審查規定。
  9.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7條 申請於都市計畫地區及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加氣站)設置加氣站者,其申請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主要出入口面臨之道路寬度應在十二公尺以上。二、臨接道路之基地面寬應在二十公尺以上,其規劃…
  10.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4條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申請設站用地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者,並應檢具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設站用地同意作加氣站使用之證明文件。
  11.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10條 …一、溫泉開發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二、其他依法禁止於該地區開發及使用之規定。審查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時,應考量下列各款情形:一、溫泉開發是否有影響周邊地區之溫泉湧出量、溫…
  12. 行政溫泉露頭一定範圍劃定準則 第3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溫泉露頭一定範圍指:一、影響溫泉水流量之地區。二、影響溫泉水質之地區。三、破壞溫泉特別景觀之地區。四、造成溫泉環境污染之地區。前項第三款所稱特別景觀指具下列景觀之一者:一、自然噴泉。二、溫泉水或特殊礦…
  13.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受災地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改建、修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
  14.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受災地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建…
  15.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7條 受災地區非都市土地內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之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
  16.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8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
  17.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9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滅失或拆除後,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消滅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列冊敘明原因,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消滅登記。
  18.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0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得由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公告實施,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19.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3條 …災害重建需要,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20.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4條 …承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但申請政府受災地區優惠貸款而設定抵押權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之。
  21.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22.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2條 …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支領月退休給與之退休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或符合第三項規定停止、恢復月退休給與權利者。前項人員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或停止…
  23.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3條 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三個月前,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原退休機構提出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原退休機構已裁撤或移轉民營者,向退休給與支給機關(構)提出申請,且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一、申請書。二、支領月退休金證明文件。三…
  24.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4條 …審核,並於收件之日起二個月內核定。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一個月內,檢具改領一次退休給與之核定函、赴大陸地區之機(船)票及大陸地區簽發入境證明,送請原退休機構或退休給與支給機關(構)審查無訛後,改發一次退…
  25.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5條 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未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以其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日起,停止其領受月退休給與之權利。內政部移民署知悉有…
  26.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6條 …止領受月退休給與權利者,於其經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檢具支領月退休給與證明文件及恢復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證明親自向原退休機構或退休給與支給機關(構)申請恢復請領月退休給與,並自其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發…
  27.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7條 …員工退休辦法辦理退休並支領月退休給與之退休鹽務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停止、恢復月退休金權利者,其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或停止、恢復月退休給與權利事項,…
  28.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輸變電設施:指三百四十五仟伏超高壓變電(開閉)設施。三、周邊地區:指所在地區及鄰近地區。四、所在地區:指發電設施或輸變電設施所在之鄉(鎮、市、區)。五、鄰近地區:指毗連所在地區之臨海鄉(鎮、市、區),或以發電廠為中心,依…
  29.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之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及當年度預估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予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二、繳納依前條規定計算之電協金至專戶。專戶結餘款項,結算後併下年度電協金及專戶孳息繼續支用。
  30.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分配之:一、補助型電協金為年度電協金百分之七十。發電設施所在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占百分之十五,鄉(鎮、市、區)公所占百分之五十,鄰近地區占百分之三十五。所在地區與鄰近地區同一者,發電設施所在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