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7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7條 依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辦理退休並支領月退休給與之退休鹽務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停止、恢復月退休金權利者,其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或停止、恢復月退休給與權利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