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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56條 間接法分為下列二種:一、工程造價比較法:指按工程概算項目逐項比較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或標準建物之差異,並依工程價格及工程數量比率進行調整,以求取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費。二、單位面積(或體積)比較法:指以類似勘估標的之比較標的…
  2.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60條 勘估標的之開發或建築利潤應視工程規模、開發年數與經濟景氣等因素,按營造或施工費、規劃設計費、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資本利息、稅捐及其他負擔之合計額乘以適當利潤率計算之。前項利潤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未公告前依營造或建築…
  3.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61條 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應按總成本乘以相關費率計算,相關費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之。
  4.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62條 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稅捐及開發或建築利潤,視勘估標的之性質,於成本估價時得不予計入。
  5.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63條 未完工之建物應依實際完成部分估價,或以標準建物之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為基礎,參考建物工程進度營造費用比例表估算之。前項建物工程進度營造費用比例表,由全聯會公告之。
  6.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64條 因特殊狀況致土地或建物投資無法產生相對正常報酬之成本,於成本估價時得不予計入或於折舊中扣除,並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7.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65條 建物折舊額計算應以經濟耐用年數為主,必要時得以物理耐用年數計算。經濟耐用年數指建物因功能或效益衰退至不值得使用所經歷之年數。物理耐用年數指建物因自然耗損或外力破壞至結構脆弱而不堪使用所經歷之年數。建物之經歷年數大於其經濟…
  8.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66條 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由全聯會依建物之經濟功能及使用效益,按不同主體構造種類及地區公告之。
  9.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67條 建物之殘餘價格率應由全聯會公告之,並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建物耐用年數終止後確實無殘餘價格者,於計算折舊時不予提列。第一項所稱殘餘價格率,指建物於經濟耐用年數屆滿後,其所賸餘之結構材料及內部設備仍能於市場上出售之價格占…
  10.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68條 建物累積折舊額之計算,應視建物特性及市場動態,選擇屬於等速折舊、初期加速折舊或初期減速折舊路徑之折舊方法。建物累積折舊額之計算,除考量物理與功能因素外,並得按個別建物之實際構成部分與使用狀態,考量經濟因素,觀察維修及整建…
  11.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69條 成本價格之計算公式如下:一、土地價格=土地總成本。二、建物成本價格=建物總成本—建物累積折舊額。三、房地成本價格=土地價格+建物成本價格。前項土地價格之求取有困難者,得以比較法或收益法計算之,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以比較…
  12.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76條 土地建築開發之直接成本、間接成本項目如下:一、直接成本:營造或施工費。二、間接成本,其內容如下:(一)規劃設計費。(二)廣告費、銷售費。(三)管理費。(四)稅捐及其他負擔。
  13.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86條 附有建物之宗地估價,應考慮該建物對該宗地價格造成之影響。但以素地估價為前提並於估價報告書敘明者,不在此限。
  14.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96條 (刪除)
  15.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06條 建物已不具備使用價值,得將其基地視為素地估價。但應考量建物拆除成本予以調整之。
  16.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16條 地上權估價,應考慮其用途、權利存續期間、支付地租之有無、權利讓與之限制及地上權設定之空間位置等因素估計之。
  17.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6條 權利變換前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總價值低於區分所有建物坐落基地之素地總價值者,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價值,計算方式如下:一、依前條規定計算基地價值比率。二、各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值=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基地價值比率。…
  18.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6-1條 權利變換前為非屬區分所有之建物者,應以該建物之房地總價乘以基地價值比率計算基地權利價值。但基地權利價值低於素地價值者,以素地價值為準。
  19.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6-2條 權利變換前地上有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未持有該區分所有建物產權者,其土地權利價值計算方式如下:一、該基地所有權人持有之土地持分可確認其對應之區分所有建物者,依第一百二十五條或第一百二十六條計算其對應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
  20. 行政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6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構、團體得按簡章、教材印製、教學場地租用、教授鐘點費、行政事務等實際費用覈實編列,向參訓人員收取費用,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六十人。
  21. 行政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專業訓練機構、團體之認可,應收取認可費新臺幣一千元;重新申請認可時,亦同。
  22.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經紀業應配置適當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律依據與其他相關保護…
  23.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經紀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經紀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24.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第6條 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受理前條經紀業之申請,應即就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核對應繳存營業保證金數額,函請該經紀業應於接獲通知後三日內繳存營業保證金,繳存完竣者發給繳存證明。經紀業對前項應繳存營業保證金數額有疑義…
  25. 行政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6條 中華民國領海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之領海重疊時,以等距中線為其分界線。但有協議者,從其協議。前項等距中線,係指該線上各點至中華民國基線上最近點與相鄰或相向國家基線上最近點距離相等之線。
  26. 行政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16條 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中進行考古、科學研究、或其他任何活動所發現之歷史文物或遺跡等,屬於中華民國所有,並得由中華民國政府依相關法令加以處置。
  27. 行政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6條 申請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檢附下列文件: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中文測繪業名稱、在我國營業處所、負責人、合夥人、營業項目、營業設備、營運資金、人員配置、訓練計畫、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五年財務預測等。二、資格證…
  28. 行政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6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得按簡章、教材印製、教學場地租用、教授鐘點費、行政事務等實際費用覈實計算,向參訓人員收取費用,每小時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六十人。
  29.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6條 地籍測量業務之委託,應以書面方式簽訂委託契約。
  30.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16條 地政機關依第六條簽訂委託契約時,應將第八條至前條之相關內容納入委託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