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0 / 200 頁
  1.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8條 情報機關於獲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時,應即彙送主管機關處理;其涉及社會治安之重大事件或重大災難者,除依法處理外,應即彙送主管機關。前項彙送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主管機關為瞭解情報機關獲取足以影響…
  2.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9條 主管機關研整之情報報告,得依其性質或應各級政府機關之需求,適時分送供作內部參考,並依法予以保密。前項研析報告之分發及管理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3.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1條 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執行任務之安全應予保障,並得依任務需要提供酬勞、工作費及必要之裝備與防護措施。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得派遣情報人員駐外或各省(市)、縣(市)工作;其待遇項目及支給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
  4.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2-1條 從事間諜行為之人自首其曾對本國從事間諜行為所涉犯罪,因而查獲其他間諜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從事間諜行為之人因間諜行為所涉犯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因而查獲其他間諜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
  5.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5-1條 情報人員退離職或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二條規定:一、情報協助人員因自己過失致停止運用。二、因自己重大過失致喪失人身自由。三、違反出境管制之法令。四、經隸屬之情報機關以書面記載具體事實及理由通知…
  6.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30-1條 從事間諜行為而洩漏或交付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於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為第八條第一項以外應秘密之資訊者,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事間諜行為而刺探或收集第八條第一…
  7.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31條 現職或退(離)職之情報人員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非秘密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8.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32-1條 涉犯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前段之罪者,不適用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消滅之規定。
  9.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掩護機構設置後,業務單位對其運作狀況及績效,應定期陳報情報機關首長。掩護機構處分財產,應報委員會核准後,始得辦理。業務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將各掩護機構前一年之紀律查察、資格審查、考核、財產保管及財務管理稽核等事項,向委員會提…
  11.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掩護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委員會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建請各該情報機關停止編列預算支應或建請解散之:一、財務收支無合法原始憑證或完備之會計紀錄。二、隱匿財產狀況或妨礙委員會檢查、稽核。三、對於業務、財務…
  12.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情報機關得指定現職或遴聘(僱)退(離)職人員前往掩護機構任(兼)職。必要時,得以掩護身分為之。現職人員於掩護機構兼職者,不得重複支領薪給。
  13.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人型態之掩護機構解散後,應依法辦理清算。其剩餘財產,歸屬國庫,其所屬人員應予解聘或資遣。非屬法人型態之掩護機構,其解散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14.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5.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16.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10條 調查結果應以書面製作調查報告,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案情摘要。二、受調查人、關係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三、調查情形。四、研判分析。五、檢討處置。六、建議。七、其他事項。八、…
  17.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11條 督察單位發現屬應秘密之資訊可能或已遭刺探、收集、洩漏、交付、毀棄、損壞或隱匿時,應即向機關首長報告,奉核定後通報主管機關及權責機關,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但該資訊涉及其他機關者,應即通知該機關。
  18.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12條 調查後發現受調查人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將涉案人員及相關人、事、物證,移(函)送司(軍)法檢察機關依法處理;認屬違反行政法令者,應簽陳機關首長懲處或函請權責機關處理。
  19.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13條 調查結果有公開之必要者,得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後公開之。但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事項,不得公開。調查結果得製作教育宣導資訊。但不得涉及工作模式,並應隱蔽相關人員之真實身分。
  20.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14條 督察單位就本機關執行國家情報工作之事項,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督考成效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就情報督察事項,對各情報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工作督訪。
  21.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15條 執行或協助執行督察調查有功之人員,得視其確保國家情報工作安全之程度,依相關法令辦理獎勵。
  22.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3. 總統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情報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24. 總統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0條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期間之醫療費,由情報人員或其親屬提出醫療證明送隸屬之情報機關逕行審查核定後,全額補助。
  25. 總統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1條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後,補助親屬營救費項目如下:一、涉訟之訴訟費及律師費。二、爭取改善獄中生活條件、假釋、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及其他因營救所需之必要費用。情報人員因喪失人身自由而涉訟,由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協助親屬聘請律師或辯…
  26. 總統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2條 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其直系親屬、配偶、兄弟姊妹、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赴其所在國家(地區)探視或營救者,交通費全額補助,並補助其中一人住宿及生活費五萬元,餘每人二萬元。前項補助經費每一失事情報人員每…
  27. 總統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3條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時,應發給有領受權親屬合計五十萬元之一次補償金。
  28. 總統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4條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每年三節應各發給有領受權親屬合計五萬元之慰問金。
  29. 總統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5條 補償及救助費用於領取期間或領取後,如發覺未有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或以其他方法詐得者,其原隸屬之情報機關應予追繳並依法究辦。無隸屬機關者,以主管機關為隸屬機關。
  30. 總統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之補償及救助項目執行期間,隸屬之情報機關應將相關原始憑證送回主管機關審核存管,並退還該機關申撥經費時,繳交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或國軍統一收(領)據。但非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補償及救助項目,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