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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 46 頁-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53條 …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該管事務庭長之職務監督;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行使之。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55條 …司法事務官配受之事務,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核定分配與次一符號之司法事務官辦理;其接辦之司法事務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次代理次序以下之司法事務官均不能接辦時,由院長指定司法事務官辦理之。司法事務官…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56條 …之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前二項之審閱,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57條 …將本月份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主任司法事務官、該管事務庭長、院長核閱。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2條 調查保護室之事務分配,由主任調查保護官報請院長決定之。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3條 …、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71條 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院內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72條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其代理期間逾三日…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74條 …事務官處理者,應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75條 …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77條 …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79條 …、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冤獄賠償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八、院長移交案及法官、司法事務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九、法官自律委員會、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十、不屬於其他各科室及長官交辦事項。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80條 …項。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85條 …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88條 前條各單位之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其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90條 人事室主任,依法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92條 會計室會計主任,依法主辦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94條 統計室統計主任,依法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96條 政風室主任,依法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98條 資訊室主任,依法主辦資訊管理事項,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99條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高等法院訂定,並陳報司法院核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
-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六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評鑑委員: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二、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現任檢察長。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四…
-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時,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按出缺名額各推舉人選送司法院院長補聘;法官代表出缺時,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規定辦理遞補。遞補委員之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但每屆第一次會議由司法院院長指定之委員召集。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召集、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委員為之。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
- 司法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2條 …規劃應設法官研修規畫委員會。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本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各審級、專業法院之法官共八人,檢察官及律師各一人、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前項委員由本學院遴聘…
- 司法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3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綜理院務。
- 司法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2條 懲戒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法官九人至十五人。
- 司法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3條 懲戒法院院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或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者。二、曾任最高法院法官、行政法院評事、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懲戒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院長…
- 司法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4條 …年長者充之;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院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 司法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6條 …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及二等書記官合計七人至十三人;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七人至十七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