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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2條 本法所稱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信用部指依農會法、漁會法及本法設立辦理信用業務者;全國農業金庫為信用部之上層機構。
  2.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3條 為建立農業金融體系,全國農業金庫由各級農、漁會本合作之理念發起設立。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設立許可之程序、條件、應檢附文件、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4條 信用部以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消費性貸款為任務;全國農業金庫以輔導信用部業務發展,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穩定農業金融為任務。
  4.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5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5.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及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其貸款之資格、期限、利率及委託辦理應遵行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貸款業務,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部應積極配合推動、辦理。辦理第一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所需經費,中央主管…
  6.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7條 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全國農業金庫、信用部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該金庫、信用部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
  7.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8條 為保障農業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農業金融機構應依存款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參加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保險。
  8.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9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農業用途之放款,應優先承作;對擔保能力不足之農民或農業企業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9.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10條 農業金融機構之管理,本法未規定者,依農會法、漁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10.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11條 全國農業金庫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資本總額不低於新臺幣二百億元。
  11.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12條 全國農業金庫之發起人,以政府及各級農、漁會為限。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除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外,負有出資之義務;未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其意願出資。
  12.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13條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除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外,其出資額以不低於各該農、漁會淨值百分之十為原則;其有特殊困難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其出資額。前項出資額,應經會計師辦理資產負債查核後計算之;其查…
  13.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14條 未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其有意願出資者,應以現金出資,且不得超過該農、漁會淨值百分之二十。
  14.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15條 政府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其成立初期之出資額定為該金庫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九,並於該金庫成立滿三年後逐步降低政府出資比率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15.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16條 農、漁會持有全國農業金庫之股份,除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轉讓。
  16.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17條 …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全國農業金庫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
  17.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18條 全國農業金庫為審議授信案件,應設授信審議委員會。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應先經授信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再送請董事會審議。前項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中獨立授信審議委員,…
  18.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21條 …應推選獨立監察人中之一人為監察長,並擔任監察人會議主席:一、農業金融機構業務之稽核。二、各項帳目之查核及資產負債之定期檢查。三、違背本法及章程之檢舉。四、董事會所提年度決算案之審議。五、其他章程規定之事項。監察人會議之決…
  19.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22條 全國農業金庫經營之業務項目以下列為限:一、重大農業建設融資。二、政府農業專案融資。三、配合農、漁業政策之農、林、漁、牧融資。四、銀行法第七十一條各款所列業務。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銀行法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辦理…
  20.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23條 全國農業金庫對於信用部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收受轉存款。二、資金融通。三、輔導與業務及財務查核。四、金融評估及績效評鑑。五、資訊共同利用。
  21.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24條 全國農業金庫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再就其盈餘提列百分之四十為法定公積,必要時得酌提特別公積後,如尚有餘額,連同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依下列比率分配之:一、股息及紅利:百分之八十。二、相互支援基金:…
  22.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26條 全國農業金庫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前段及第四項、第四十四條之一、第…
  23.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31條 …受存款。二、辦理放款。三、會員(會員同戶家屬)及贊助會員從事農業產銷所需設備之租賃。四、國內匯款。五、代理收付款項。六、出租保管箱業務。七、代理服務業務。八、受託代理鄉(鎮、市)公庫。九、全國農業金庫委託業務。十、其他經…
  24.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32條 …與該案件之審議。信用部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授信案件,應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前項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25.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36條 …淨值三分之一,或逾放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由主管機關及全國農業金庫設置輔導小組整頓之。前項輔導,以三年為期;期滿未達所訂改善目標,或輔導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無輔導績效者,其所屬農、漁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其合併於其他設有信…
  26.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37-1條 …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二、命令農、漁會將其信用部讓與全國農業金庫。全國農業金庫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受讓信用部時,得自將股份收回,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所收回之股份,應於六個月內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
  27.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37-2條 …,命令農、漁會合併或讓與信用部時,合併或受讓之農、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於申請對被命令合併或讓與信用部之農、漁會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智慧財產權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移轉或讓與等登記時,得憑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合併或讓與之…
  28.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38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9.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39條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30.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4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將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