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
農業金庫之管理,準用銀行法
第五條至
第八條之一、
第十一條至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之一、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條至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前段及第四項、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二、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七條之一之信用卡業務、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五條至
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二條之九、第六十三條之一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