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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 18 頁-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2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軍官:指常備軍官、預備軍官。二、士官:指常備士官、預備士官。三、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之軍職人員退撫制度。四、退除給與:指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之給與,包含下列項目:(一)退伍…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4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任官或授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下:一、現役:以在營任軍官、士官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解除召集、禁役或除役時為止。二、預備役:區分為…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5條 軍官、士官除役年齡如下:一、下士、中士、上士五十歲。二、士官長五十八歲。三、尉官五十歲。四、校官五十八歲。五、少將六十歲。六、中將六十五歲。七、上將七十歲。一級上將除役年齡,不受前項第七款之限制。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6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二、少尉、中尉十二年。三、上尉十七年。四、少校二十二年。五、中校二十六年。六、上校三十年。七、少將五十七歲。八、中將六十歲。九、上將六十四歲。前項服現役最大年限,…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7條 常備軍官役,以適齡國民或現役或後備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取軍事校院或國內外同等學校,完成常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服之。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9條 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完成預備軍官教育合格者服之: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二、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三、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五、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1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最少年限,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常備軍官不得少於六年,常備士官不得少於四年,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於招生時明定之。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少年限期間。前項服現役最少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軍官、士…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2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停役或退伍後,依下列規定服預備役:一、已服現役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二、已服現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或服現役與第一預備役合計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三、已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3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受臨時召集時或動員召集,按其專長、階級、年齡及體位,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順序行之。其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應補足現役最少年限;其應…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4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一、失蹤逾三個月。二、被俘。三、休職。四、因案羈押逾三個月。五、判處徒刑在執行中。六、依法停止任用或不得再任用。七、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5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二、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三、因病、傷,經檢定不適服現役。四、逾越編制員額。五、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6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役:一、屆滿除役年齡。二、因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三、禁役。四、失蹤或被俘停役滿三年尚未歸來。前項第四款除役人員歸來時,未屆滿除役年齡者,轉服預備役;未屆滿服現役最…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7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應召再服現役人員,於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8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延役:一、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二、航海中或國外服勤時。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勤務時。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其專長為軍中需要,且…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9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或依法召服現役,其規定如下: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二、服預備役或現役或合計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二十年以上者…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20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之停役、回役,除在徵集或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因病六個月未癒,得予停役,病癒即予回役外,其餘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21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召服現役、退伍、解除召集、除役、延役,除本章規定者外,準用第二章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有關規定。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22條 預備軍官服現役滿六年、預備士官服現役滿四年,在現役期間,績效優良者,於軍事需要時,得依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現役。現役常備士官轉服預備軍官者,志願轉服常備軍官時,其曾任常備士官之年資得與預備軍官之年資併計。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23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給與如下: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二、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三、在現役…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24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發退除給與:一、犯內亂、外患、刑法瀆職罪章、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國家情報工作法…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25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犯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而未經停役,亦未經移付懲戒或提起彈劾者,於依本條例退伍除役後始經判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時,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本條文有附件第26條 …年者,應核給俸率百分之五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二,但軍官核給俸率以不超過百分之九十為限,士官核給俸率以不超過百分之九十五為限。其退伍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三、贍養金…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29條 軍官、士官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服役年資之退除給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負責支給;其發生收支不足時,應視國家財政狀況檢討調整提撥費率,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30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除役者,或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奉派執行任務,依第四款除役歸來人員,未回復現役者,其退除給與,適用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前項被俘歸來人員,經查明無損軍譽者,其被俘在…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31條 預備役軍官、預備役士官,應召或依志願再服現役一年以上,於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時,其退除給與規定如下:一、原未領退除給與者,其先後服現役年資,應合併計算,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給退除給與。二、原已領退伍金者,再服現役之年資,…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32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對國防軍事建設著有功績者,於退伍除役時,一次發給功績獎金;其標準及金額,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33條 軍官、士官之退除給與,應於退伍除役時發給。但未領退除給與轉任公職者,得依其志願,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人員退休。合於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任公職者,於公職退休(職)時,得申請支領其軍職退休俸。軍官、士官退伍後任…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34條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一、就任或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36條 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期間,得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並照改支當時退除給與基準及下列規定計發: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