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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7條 …航空保安資料,包括下列事項:一、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二、各航空站保安計畫。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保安控管人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
  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3-2條 …;拒絕檢測者,亦同。第二項麻醉藥物及酒精之檢測,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二、航空器於非平常從事維修工作之航空站或飛行場時,得由檢定合格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維修廠或持有維修廠檢定證之原製造廠,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訂定之程序及檢查表從事檢查工作。渦輪發動機之航空器,…
  4.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權班次不足。二、國內機場起降額度不足。三、市場供過於求。四、航空站或飛行場設施無法配合。
  5.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書(如附件三)。二、該航線之市場調查。三、航線圖(標示起迄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及航路)。四、擬使用航空器之規範。五、營運計畫及營運收支預估。六、擬使用飛行場者,其使用同意書。前項申請新闢或增加航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
  6.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在臺招攬客貨。傷患運送及其他緊急事件包機,得向民航局所屬就近航空站申請,不受第一項所訂工作日之限制。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國內包機不得影響定期航線班機之營運。
  7.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請民航局核准。二、因故取消已核准之定期班機,應於起飛前向有關航空站報備。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共用班號方式營運國際定期航線者,實際航空器營運者應將合作業者之班號註明於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
  8.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日報請民航局核准。二、因故取消已核准之定期班機,應事先向有關航空站報備。
  9.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5-4條 …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之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核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10.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6條 …許可籌設:一、經營項目,未能配合社會發展及適應實際需要。二、航空站或飛行場設施無法配合。
  11.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乘員名冊(如附件四)。搭載乘員名冊因故變更時,應於起飛前送交航空站、民營飛行場之經營人或管理人;從事空中遊覽作業者,其搭載乘員名冊得於航空器起飛前補送航空站。三、業務執行委託書。但從事非營利性飛航者,免附。四、其他文件。…
  12.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9-1條 …者,應於起飛前,將搭載乘員名冊(如附件四),通報民航局指定之航空站備查。搭載乘員名冊因故變更時,亦同。
  13.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乘員名冊(如附件六)。搭載乘員名冊因故變更時,應於起飛前送交航空站、民營飛行場之經營人或管理人。二、因故取消已核准之飛航,應於起飛前向有關航空站、民營飛行場之經營人或管理人報備。三、經核准之飛航,以飛航通知單(如附件七)…
  14.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8-2條 …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之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核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15.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應依本辦法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核定採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之危險物品航空安…
  16.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2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提供其所屬人員執行空運危險物品所需資訊及緊急應變程序。
  17.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3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執行危險物品存儲作業,應依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
  18.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4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空廚業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警局)於執行空運危險物品及安全檢查作業時,應建立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並依計畫對所屬人員實施…
  19.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5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檢送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及危險物品作業手冊,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變更時,亦同。前項之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
  20.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6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對空運危險物品作業使用之文件,應自航空器起飛之日起保存三個月以上,以備查核。前項文件包括貨物提單、託運單、貨物艙單、危險物品收運檢查表、申…
  21.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7條 …危險物品作業手冊執行。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於收運危險物品前,檢視該危險物品包裝件、申報單及其他運送文件,並確認該危險物品已依本辦法及技術規範之規定予以識別、…
  22.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8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之空運危險物品作業、各項文件及訓練。
  23.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0條 …可下,應儘速將所裝載危險物品之資訊通報飛航管制單位轉知降落地航空站。
  24.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2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於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發生危險物品事件時,應依其緊急應變程序處理。因前項致人死傷、毀損財物或嚴重危及航空器或人員時,應通知當地航空站及民航局,並於七十二小…
  25.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4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採取保安措施,以降低危險物品失竊或被第三人誤用之風險,並避免危害人員、財產或環境。
  2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2-2條 …及第九條至第十一條之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核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27.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立即填具民用航空器飛航報告表(附件四)通報航空站經營人,航空站經營人於接獲通報時,應即陳報民航局。
  28.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5條 …現場搶救之指揮官(以下簡稱現場指揮官)依下列規定定之:一、於航空站內發生者,由航空站經營人、航空站主任或其指定之代理人任之。二、於航空站外之陸地上發生者,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或其指定之代理人任之。三、於港口,包…
  29.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6條 航空站經營人於接獲通報航空器於航空站內或航空站鄰近地區內發生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或航空器緊急申請需地面支援時,應即執行搶救工作,其應搶救之地點在航空站外者,並應接受現場指揮官之指揮。
  30.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9條 …氣象資料。六、助航設施資料。七、飛航管制及陸空通訊資料。八、航空站設施資料。九、火災及消防搶救程序。十、其他事項,包括公司管理制度等。民航局對前項飛安相關事件所進行之調查及處理結果報告,應提出統計、分析資料,作為飛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