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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分設營業處所經登記後,下列事項有變更者,除所在地遷移至原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以外、停業、復業及裁撤,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變更後三十日…
  2.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分設營業處所經登記後,遷出原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遷出後三十日內,檢附原登記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向遷入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分設營業處所變更登記。…
  3.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停業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停業後三十日內,檢附原核發之登記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復業時,亦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准予…
  4.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解散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妥解散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附原登記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准予解散登記者,…
  5.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裁撤分設營業處所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裁撤後三十日內,檢附原分設營業處所登記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分設營業處所裁撤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
  6.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經主管機關許可後,遷出原許可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後並應通知原許可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原許可。
  7.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經遷入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重新許可後,應依第八條規定向遷入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遷入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登記及核發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後並應通知原登記…
  8.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有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或前條所定申請事由者,得併同向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六條、第八條、…
  9.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有到職或離職異動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造具名冊向該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租賃住宅服務業因停業、解散或…
  10.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所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為外國人者,於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到職備查時,並應檢附符合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資格、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七條規定取得工作許可…
  11.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得重新請領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
  12.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揭示之文件資訊,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者,得以影本為之;於其網站揭示者,得以電子影像為之。
  13.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及其分設營業處所係加盟經營者,應於廣告、市招及名片明顯處,標明加盟店字樣。
  14.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收受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之有關費用或文件者,應掣給收據。
  15.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檢查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業務時,得查詢或取閱其執行業務有關紀錄及文件,並得要求其陳述辦理業務情形,租賃住宅服務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有關紀錄及文件,應至少保存五年,並得以電子檔案保存之。第…
  16.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為人行為時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代管或包租之租賃住宅所在地與行為人行為時之戶籍地非屬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由租賃住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後,移請行為人行為時之戶籍地直轄市、…
  17.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之管轄權如下:一、租賃住宅服務業所在地與其執行業務行為地屬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由該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二、租賃住宅服務業所在地與其執行業務行為地非屬…
  18.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 第2條 租賃住宅代管業(以下簡稱代管業)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類別及內容如下:一、受託管理標的租約資訊:承租人、租賃筆棟數、建物門牌、建物型態、出租型態、租賃建物之建號及面積、租賃建物現況格局、總樓層數、租賃層次、租賃契約訂約…
  20.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 第3條 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類別及內容如下:一、包租標的資訊:建物門牌、租賃建物之建號及面積、建物型態、有無電梯、有無管理員及有無管理組織。二、包租契約資訊:出租人、契約簽訂日期、包租期間、租…
  21.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 第4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前二條規定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租賃住宅服務業未於期限內提供相關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款規定,…
  22.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租賃住宅服務業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提供租賃住宅相關資訊或有提供不實之虞者,得要求查詢或取閱租賃住宅服務業受託管理、包租或轉租有關文書。
  23. 行政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26條 …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出租公、私有耕地因實施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下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
  24.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9條 …各級政府定之。前項土地改良物在未繳清全部受益費以前,如因土地租賃期限屆滿而予以拆除,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未到期之部分;如係於租賃期間內拆除或改建,由改建人負責繳納之。
  25. 行政住宅法 第9條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具備第四條第二項身分租用之住宅且租賃期間達一年以上者,其申請第一項第三款之租金補貼不受第三條第一款合法建築物及第十三條基本居住水準之限制。前項規定,實施年限為三年。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第…
  26. 行政住宅法 第15條 …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公益出租人依第一項規定出租住宅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資料,除作為該項租稅減免使用外,不得作為查核其租賃所得之依據。
  27. 行政住宅法 第16條 …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資料,除作為第一項、第二項房屋稅及地價稅課徵使用外,不得作為查核前開租賃契約所載房屋、其土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之依據。
  28. 行政住宅法 第23條 …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住宅所有權人依第二項規定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資料,除作為同項租稅減免使用外,不得作為查核該住宅所有權人租賃所得之依據。
  29. 行政住宅法 第25條 …限。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
  30. 行政住宅法 第47條 …住宅資訊:一、買賣住宅市場之供給、需求、用地及交易價格。二、租賃住宅市場依其型態及屋齡區分之每坪租金價格資訊,並以中位數及分位數之方式呈現。其中屬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承租住宅者,應優先辦理。三、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