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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8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有損公務員名譽。二、有損政府、機關(構)信譽。三、洩漏公務機密。四、未經同意或逾越機關(構)同意範圍。五、明知內容為虛偽不實。六、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2. 考試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9條 下列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免經同意:一、機關(構)首長。二、機關(構)首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之職務代理人。三、政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