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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草、諮商、談判、簽署或加入。三、位於中華民國國家管轄權及其外水域水下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發掘、保存、修復、推廣。四、人員、資訊與相關技術之交流。五、關於水下文化資產之司法調查、追討與歸還。六、其他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
  2.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學術或專業機構或個人,認特定水域範圍內列冊及管理之水下文化資產及其脈絡具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保護區劃設建議(以下簡稱劃設建議)。主管機關應就劃設建議所備之書圖文件及其內容…
  3.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5條 …之。前項劃設範圍,涵蓋海域之水表、水體、海床及其底土,及內陸水域之水表、水體、水底及其底土之整體環境。
  4.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25-4條 …守主管機關訂定之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觀覽引導員,應充分熟悉該水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參加人下列事項:一、活動時間限制。二、活動範圍及深度限制。三、水流流向、潮汐狀況。四、海床、水底及其底土結構。五、危險及潛在危險區域。六、…
  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9條 …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前項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國防部公告之。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32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為下列之處分:一、扣留之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得…
  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置:一、進入限制水域者,予以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或涉及走私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二、進入禁止水域者,強制驅離;可疑者,命令…
  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實際在我水域執行安全維護、緝私及防衛任務之機關。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及其他執行緝私任務之機關。
  9. 行政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2條 …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
  10. 行政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14條 與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水域相連之陸域及海洋以外地面水體,其轄管機關應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廢棄物污染海洋。
  11. 行政海洋環境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第4條 於非亂流水域之海洋發生大量油污染,無法及時有效回收污染物時,得先行圍堵油污染之範圍,在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相關規定下,執行現場燃燒法。
  12.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4條 …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有關違反環境保護及保育相關規定之取締、蒐證及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