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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 51 頁- 司法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5條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聲請有理由者,依據最後文書記載之程度,就原案件繼續進行;其依職權為之者亦同。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以裁定或命令駁回之。
- 司法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6條 有進行訴訟之文書者,由最後進行之法院或檢察官處理;無進行訴訟之文書者,視為未進行,不予處理。
- 司法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7條 …無起訴書狀者,應限期命原告或自訴人補具起訴狀或自訴狀,或移送檢察官重行偵查。原告或自訴人逾期未補具起訴狀或自訴狀者,不予處理,視為未起訴或未提起自訴。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21條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41條 …抗告。駁回聲請之裁定,聲請人得為抗告。因裁定而公益受侵害者,檢察官得為抗告。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60條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聲請法院宣告解散法人時,應附具應為解散之法定事由文件;由利害關係人聲請者,並應釋明其利害關係。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61條 主管機關或檢察官依下列規定為聲請時,應附具法定事由之文件;其他聲請人為聲請時,並應附具資格之證明文件:一、民法第三十八條之聲請選任清算人。二、民法第六十二條之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三、民法第六十三條之聲請變更財團組織。主管…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63條 …、第六十二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六十三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得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64條 …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法院得按代行事務性質、…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83條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表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並釋明之。第一項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其他利害…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8條 …形,命公司酌給臨時管理人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定之。
- 司法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6條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 司法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5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及…
- 司法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6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得曉示如公開或揭露偵查中所知悉程序或內容對案件之可能影響。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5條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前項罪名,以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及…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條 檢察官以被告犯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合併起訴者,應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但關於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前項裁定,當…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3條 …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四、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五、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尚未判決確定。六、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七、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現於緩刑期內或期滿後未逾…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4條 …黨黨務工作人員。四、現役軍人、警察。五、法官或曾任法官。六、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七、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八、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者。九、…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8條 …員組成之:一、該地方法院法官一人。二、該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一人。三、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一人。四、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律師公會推薦之律師代表一人;管轄區域內無律師…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3條 …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二日前,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冊,送交檢察官及辯護人。法院為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應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但不得抄錄或攝影。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5條 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之;非經檢察官、辯護人到庭,不得進行。法院為續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不到場之處罰,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6條 法院為踐行第二十七條之程序,得隨時依職權或檢察官、辯護人之聲請,對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由檢察官或辯護人直接行之。前二項之詢問,法院得視情形對候選國民法官之全體、部分或個別為之,且不以…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8條 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於前條所定程序後,另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但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雙方各不得逾四人。辯護人之聲請,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雙方均提出第一項聲請者,應交互為之,並由檢察官先行聲請…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0條 除依前條之抽選方式外,法院認有必要且經檢察官、辯護人同意者,得先以抽籤方式自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抽出一定人數,對其編定序號並為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不選任裁定。經抽出且未受裁定不選任者,依序號順次定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3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三、所犯…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5條 …解、得以實質參與,並避免造成其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應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於準備程序,進行詳盡之爭點整理。二、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集中、迅速之調查證據及辯論。三、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7條 …,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二、訊問被告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三、案件爭點之整理。四、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五、有關證據開示之事項。六、有關…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8條 法院應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傳喚被告,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庭。檢察官、辯護人不到庭者,不得行準備程序。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之傳票或通知,至遲應於十四日前送達。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51條 檢察官、辯護人因準備程序之必要,宜相互聯絡以確認下列事項:一、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被告之陳述或答辯。二、本案之爭點。三、雙方預定聲請調查證據項目、待證事實,及其範圍、次序及方法。四、雙方對聲請調查證據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52條 檢察官因準備程序之必要,應以準備程序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各款之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將繕本送達於被告或辯護人:一、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