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7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適用案件及管轄 第7條 檢察官以被告犯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合併起訴者,應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但關於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前項裁定,當事人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審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