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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27條 絕緣導線裝設於非金屬導線槽,應依第四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28條 非金屬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水平裝設:於每一終端或接續處九百毫米以內,且每隔三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二、垂直裝設:每隔一‧二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且兩支撐點間不得有超過一處之連接。非金屬導線槽鄰接區段…
  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29條 直線配置之非金屬導線槽依其膨脹特性預計六毫米以上者,應提供伸縮配件,以補償遭受溫度變化之膨脹及收縮。
  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30條 非金屬導線槽內導線之接續或分接應依第四百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辦理。非金屬導線槽之終端應加以封閉。
  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31條 由非金屬導線槽延伸而引出之配線,應裝設懸吊繩索,使導線不致承受張力,或採用非金屬導線管、非金屬被覆電纜等配線。非金屬導線槽應依不同配線方法,附加一條設備接地導線。
  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32條 懸吊型導線槽係裝設於建築結構表面,或懸吊於建築結構,搭配相關配件,作為絕緣導線或電纜裝設用之金屬導線槽。
  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33條 懸吊型導線槽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一、暴露裝設。二、乾燥場所。三、導線槽若有受保護者,得裝設於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四、除嚴重之腐蝕性場所外,鐵磁性導線槽及其配件有琺瑯作為腐蝕防護,得裝設於建築物內。
  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34條 懸吊型導線槽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導線槽及其配件應為鋼、不鏽鋼或鋁材質者。二、鋼質導線槽及其配件應鍍鋅或有防止腐蝕之塗裝。三、導線槽寬度應為五十毫米、七十五毫米或一百毫米,且高度不得超過寬度。
  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35條 懸吊型導線槽內之容許導線數不得超過表四三五規定導線槽尺寸對應配線截面積之百分比。懸吊型導線槽內載流導線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至表二五~四規定選用,或依上列表中導線數「三以下」之數值再乘以表二五~六規定之修正係數計算;如…
  1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36條 懸吊型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壁掛式:於每一個線盒、配電箱或導線槽終端九百毫米以內,且每隔三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二、懸吊式:於導線槽每一終端九百毫米以內,且每隔三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
  1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37條 懸吊型導線槽蓋板為可打開且可觸及者,導線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得裝設於懸吊型導線槽內。懸吊型導線槽內所有導線含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所占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處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七十五。
  1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38條 裝設懸吊型金屬導線槽及其彎管、連接接頭及配件時,應使其電氣及機械妥為耦合,並使導線不致遭受磨損。
  1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39條 地板管槽係指專門供絕緣導線或電纜裝設於地板表面下,或與地板表面齊平之管槽。
  1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42條 地板管槽內所有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管槽截面積百分之四十。地板管槽內載流導線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至表二五~六規定選用。
  1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43條 導線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應在地板管槽之線盒內施作。但導線裝設於平頂型管槽,裝設後可打開蓋板,且可觸及接續或分接者,不在此限。地板管槽內所有導線含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所占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處管槽截面積百分之七十五。
  1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46條 …大氣間應互為絕緣。匯流排槽得裝設插入式分接器,以分接較小容量導線。
  1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50條 …流排引接之分路,得採用下列規定之一種配線方法裝設。若設備接地導線分開裝設,連接至匯流排槽之設備接地導線應依第二章第五節規定裝設。(一)匯流排槽。(二)MI電纜。(三)金屬被覆電纜。(四)金屬導線管。(五)金屬可撓導線管。…
  1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52條 匯流排槽之金屬槽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或搭接導線。
  1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69條 …存在B群危險物質之第一類場所,所有連接至防爆(XP)型設備之導線管於距離設備封閉箱體四百五十毫米範圍內有裝設防爆(XP)型密封裝置者,若為下列規定物質,得依其規定選用設備:一、丁二烯:採用適用於D群之設備。二、烯丙基環氧…
  2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71條 …最低之引燃溫度或攝氏一百六十五度,二者之較低者。設備或器具與導線管及其管配件螺紋銜接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導線管或管配件應以標準牙模(cutingdie)車絞。螺紋型式應為斜口螺紋(NPT)或公制螺紋。二、導線管及管配件應…
  2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74條 …列規定辦理: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一)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二)符合下列規定之PVC管:1.埋設於地下,並以厚度五十毫米以上之混凝土包覆,且自管頂至地面之埋設深度為六百毫米以上。2.地下導線管自露出地面點,或與…
  2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75條 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之導線管密封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防爆(XP)型封閉箱體:(一)導線管進入下列規定之防爆(XP)型封閉箱體者,應加以密封:1.箱體內裝有開關、斷路器、熔線、電驛、電阻器等設備或器具,於正常運轉下會產…
  2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76條 第一類第二種場所之導線管密封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防爆(XP)型封閉箱體:(一)導線管進入防爆(XP)型封閉箱體者,應依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1及第三款規定加以密封。(二)導線管密封裝置與封閉箱體間之全部管段或短管,應…
  2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77條 …火花或高溫之設備所在隔間,與內裝接續組件或分接頭之隔間分開,導線從其中之一隔間進入另一隔間有裝設完整之密封裝置者,該組合應確認適用於其所裝設之場所。上列組合裝設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時,導線管連接至內裝有配線端子台、接續組件…
  2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78條 …件加以密封,並於移除電纜外皮或其他被覆後,以密封膏將每條絕緣導線周圍填滿,使氣體或揮發氣洩漏之數量極小化。(三)遮蔽電纜及雙絞線電纜之終端如採用其他可行方法能使氣體或揮發氣進入之數量極小化,及防止火焰蔓延至纜心者,得免移…
  2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79條 …或發電機內可能有液體或揮發氣凝結液聚積者,應裝設適用之接頭及導線管系統,使液體進入之數量極小化。有必要防止聚積或定期排放者應裝設附有排放裝置之電動機或發電機。
  2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80條 …管等單一製程密封裝置,防止易燃性或可燃性流體進入可傳送流體之導線管或電纜系統者,應裝設額外裝置來減輕該製程密封裝置失效時之影響。前項規定之額外裝置,得為下列規定之一:一、裝設適用之屏障,能在單一製程密封裝置失效時,承受該…
  2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81條 在第一類場所內,如可能有揮發氣凝結液或液體聚積或浸入觸及導線絕緣層者,該絕緣層應為適用於此環境者,或以適用之被覆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加以保護。
  2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82條 第一類場所不得有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未絕緣暴露導線、匯流排、端子或組件。該場所如為潮濕場所者,未絕緣暴露部分之運轉電壓不得超過十五伏特。前項規定未絕緣暴露部分應採用適用於第一類場所之本質安全、非引火性電路或非引火性設備…
  3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83條 …列規定接地及搭接:一、搭接:(一)搭接應採用有適當配件之搭接導線或具同等效果之搭接方式,不得僅以制止螺絲圈套管及雙制止螺絲圈式之接觸作搭接。(二)第一類場所與用戶受電裝置接地點間,或與獨立電源供電系統接地點間之管槽、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