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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8條 金融機構合併時,董(理)事會應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書,並附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經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核對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提出於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同意之。前項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合併…
  2.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9條 金融機構合併時,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並申報外,應依前條規定為合併之決議後,於十日內公告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得不適用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其他…
  3.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0條 信用合作社或保險合作社辦理合併時,其決議應有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或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前項之決議,如由社員代表大會行之者,信用合作社及保險合作社應將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以書面通知…
  4.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2條 擬合併之金融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應提出合併申請書,並附具下列書件:一、合併計畫書:載明合併計畫內容(含合併方式、經濟效益評估、合併後業務區域概況、業務項目、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等事項)、預期進度、可行性、…
  5.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3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因合併而發生之印花稅及契稅,一…
  6.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4條 …承受或概括讓與者,準用本法之規定。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者,亦同。但外國金融機構於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前,於中華民國境外所發生之損失,不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扣除。金融機構依其他法律規定由…
  7.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5條 金融機構依本法合併、改組或轉讓時,其員工得享有之權益,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
  8. 行政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6條 …三、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四、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合併。五、營業行為以外之重大財產處分。六、重大權利之拋棄、讓與或重大義務之承諾。七、重要人事之任免。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9. 行政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14條 …全部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概括讓與其他金融機構,或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三、有事實足認接管之目的已完成。四、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五、其他必要終止接管之情形。前項之終止接管計畫,應包括接管人就受接管金融機構提出終止接管…
  10. 行政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9條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三、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合併。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11. 行政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12條 …全部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概括讓與其他金融機構,或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三、有事實足以認定無法達成監管之目的。四、受監管金融機構資本持續惡化至資本嚴重不足。五、受監管金融機構發生嚴重流動性問題,已無其他融資管道,致支付不能。六…
  12. 行政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4條 …,並應計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投資非自用不動產限額規範:一、合併或概括承受其他金融機構。二、配合政府公務或公共需要、鄰地界址調整及市地重劃等無資金投入之權利變換。三、除前二款情事外之行舍、營業用倉庫或非營業辦公場所遷址或…
  13. 行政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6條 …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本法第七十五條修正前投資之不動產,或取得合併消滅機構於前揭修法日前投資之不動產,得繼續維持原使用狀態。但應依用途分別計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投資不動產之限額規範。
  14.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2條 …機關同意前來我國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並與我國合作分擔該銀行合併監督管理義務。五、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及總行對其海外分行具有綜合監督管理能力。
  15.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3條 …所出具同意在我國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並與我國合作分擔該銀行合併監督管理義務及證明該銀行財務業務健全之文件。九、外國銀行辦理或委託律師、會計師辦理此項申請之負責人國籍證明文件;其非屬該銀行之法定代理人者,另附該銀行出具之…
  16. 行政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應方案函報主管機關:一、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之三分之一。二、合併、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有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1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2條 …料,應分送主管機關備查。七、每年度應連同其他境外分支機構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依銀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八、分行經理變更前,應先檢具變更後之分行經理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許可。第三地區子銀…
  1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2條 …區銀行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一、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二、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三、解散或停止營業。四、變更子銀行副總經理以上經理人員。五、變更銀行名稱。
  1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5條 …料,應分送主管機關備查。三、應依法令連同其他境外分支機構編製合併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2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4條 …資。四、解散或停止營業。五、變更機構名稱。六、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七、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八、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九、重大違規案件或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
  2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9條 …記地金融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之情事。三、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四、發生虧損且金額逾資本額三分之一。五、變更銀行名稱。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22. 行政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3條 …足比率,銀行與其轉投資事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並應計算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但已自自有資本扣除者,不在此限。銀行計算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時,非控制權益及銀行之子公司發行非由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資…
  23. 行政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4條 …桿比率。銀行與其轉投資事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並應計算合併之槓桿比率。但已自自有資本扣除者,不在此限。槓桿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其計算方法應依計算方法說明之規定辦理。
  24. 行政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5條 銀行依第三條規定計算之本行及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應符合下列標準:一、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二、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點五。三、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點五。
  25. 行政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16條 …訊: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本行及合併資本適足比率及槓桿比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二、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本行及合併資本適足比率及槓桿比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三…
  26.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10條 …。三、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四、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五、營業行為以外之財產處分。六、重大權利之拋棄、讓與或重大義務之承諾。七、重要人事之任免。八、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九、執行過渡保險機制方案。…
  27. 行政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定基金,由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合併設立之。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安定基金設立完成後,承受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人身保…
  28. 行政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3條 …險安定基金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一、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於合併前其資產扣除負債之餘額。二、財產保險業者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提撥之金額。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行使求償權之所得。四、依本法第…
  29.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2條 …十、其他文化成果表達。前項各款智慧創作之種類,申請人得擇一或合併不同種類申請登記,亦得僅申請登記其結合性文化成果表達中之一部。
  30.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12條 …相同種類或同一概念者,或結合數種類為一智慧創作成果表現者,得合併申請為單一智慧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