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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 16 頁-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申請設立審查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指有關區內事業設立、合併、分割、增減資、擴廠、撤資或投資計畫之實施、完成、延期、變更及廢止等投資事項之管理。區內事業申請前項投資事項,應檢具投資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所在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區內事業之設立、合併、分割、增資、減資、擴廠、撤資、轉投資課稅區、在課稅區設置分支機構或變更投資計畫,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書之格式及應送份數,由園管局定…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區內事業設立、合併、分割、增資、減資、擴廠及變更投資計畫申請案,除經園管局或分局逕行核定者外,分局應於一週內擬具初審意見送園管局,園管局於一個月內審查核定,並就核定內容及應行洽辦事項通知申請人。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經核准設立、合併、分割、增資之區內事業,應按計畫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如因實際困難未能按計畫開始或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展期。
- 行政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商品或服務者,其延展註冊之商品或服務及其類別。十二、商標權之分割,原商標之註冊簿應記載分割後各註冊商標之註冊號數;分割後商標之註冊簿應記載原商標之註冊號及其註冊簿記載事項。十三、減縮部分商品或服務之類別及名稱。十四、繼受…
- 行政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19-2條 …使用進行相當準備之類別,申請人就該類別之指定商品或服務應申請分割或減縮。
- 行政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申請分割註冊申請案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分割件數及分割後各商標之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分割後各商標申請案之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不得重疊,且不得超出原申請案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範圍。核准審定後註冊公告前申請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
- 行政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申請分割商標權,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並應按分割件數檢送分割申請書副本。商標權經核准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就分割後之商標,分別發給商標註冊證。
- 行政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於商標權經核准分割公告後,對分割前註冊商標提出異議者,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異議人,限期指定被異議之商標,分別檢附相關申請文件,並按指定被異議商標之件數,重新核計應繳納之規費;規費不足者,應為補繳;有溢繳者,異議人得檢據辦理…
- 行政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於異議處分前,被異議之商標權經核准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異議人,限期聲明就分割後之各別商標續行異議;屆期未聲明者,以全部續行異議論。
- 行政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分割費如下:一、註冊申請案,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二、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三、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於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處分前申請分割者,…
- 行政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內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選任或解任代理人、撤回專利申請案、撤回分割案、撤回改請案、撤回再審查申請、撤回更正申請、撤回舉發案或拋棄專利權,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 行政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分割者,應就每一分割案,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二、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者,其寄存證明文件。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應於每一分割申請案申請時敘明之:一…
- 行政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58條 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分割者,應就每一分割案,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說明書及圖式。有主張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應於每一分割申請案申請時敘明之。分割申請,不得變更原申請案之專利種類。
- 行政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10條 廠商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特約檢驗證書之加註事項、變更或分割,經檢驗機關審查屬實者得予同意。
- 行政公司登記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增資變更登記、分割、收購、股份轉換或合併相關登記者,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委託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得於該特定基準日前先予簽核預擬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並於基準日次日起十五日內再補…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27條 …明作廢,向原發證檢驗機關(構)申請補發。報驗義務人輸出入商品分割批數申請換發新證明者,應繳回查驗證明,向商品存置場所之檢驗機關(構)申請換發。補發或換發之新證明,應加註原證明字號、年、月、日及補、換發字樣。
-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25條 商品經檢驗領有合格證書後,因證書遺失或輸出入商品分割批數者,得申請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其有效期間,以原證書之剩餘有效期間為限。
- 行政公司法 第24條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 行政公司法 第172條 …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
- 行政公司法 第267條 …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本條規定,對因合併他公司、分割、公司重整或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而增發新股者,不適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第一…
- 行政公司法 第315條 …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五、與他公司合併。六、分割。七、破產。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前項第一款得經股東會議變更章程後,繼續經營;第四款本文得增加有記名股東繼續經營。
- 行政公司法 第316條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
- 行政公司法 第316-1條 …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行政公司法 第317條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他公…
- 行政公司法 第317-2條 第三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分割計畫,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左列事項:一、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章程。二、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資產、負債、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三、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發行新…
- 行政公司法 第319條 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之。
- 行政公司法 第319-1條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條 …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二、併購:指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三、合併: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之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7條 …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應附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之合併契約、轉換契約或分割計畫之應記載事項、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二、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於董事會決議後,應附於對股東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