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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關於維護有價證券買賣之公正及保護投資人事項。二、關於防止有價證券買賣詐欺、操縱市場、收取不當手續費、費用及其他不當得利等行為事項。三、…
  2.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應於提報年度總預算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截至該季之執行情形,申報本會備查。證券商同業公會應依本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執行之。
  3.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對會員從事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經紀業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之各項業務,應訂定自律規範申報本會備查,並確實執行之。
  4.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對會員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應訂定辦法申報本會備查,並確實執行之。
  5.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應注意查察其會員之財務業務情形;發現有違反法令或自律規範者,應即為適當處置,並通知本會。前項查察辦法,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訂定,申報本會備查。
  6.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為前條之查察時,發現其會員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致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突發事件,或有足致嚴重影響交易秩序與投資安全之虞者,應即為專案檢查,並予輔導;其辦法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訂定,申報本會備查。
  7.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應於一定處所備置公開發行公司及其會員之財務業務資料,以供公眾閱覽。
  8.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之章程或其他規章及業務如有修正或變更,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即申報本會核定。
  9.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申報年度工作報告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承認之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10.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對下列規定情事,除應即為適當處置外,並應申報本會備查:一、證券商同業公會及會員之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因執行證券業務涉訟或受訴訟上之判決或為破產人、強制執行債務人、或有金融機構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或依本法應受…
  11.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對會員與投資人或會員間,因有價證券交易所發生之爭議,應訂定紛爭調處辦法申報本會備查,並確實執行之。
  12.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應訂定組織簡則申報本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13.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5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應訂定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申報本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14.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理事及監事,除須具備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二條所定資格外,並不得有同法第二十五條及本法第九十二條所定情事。
  15.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及主管人員異動,該證券商同業公會應於異動後五日內,申報本會備查。
  16.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非主管人員異動,該證券商同業公會應按月列冊彙報本會。
  17.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證券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18.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所屬證券商同業公會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置。
  19.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二、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露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三、辦理有價證券交易等有關業務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
  20.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22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或其理事、監事,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處罰。
  21. 行政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之章程,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備查。
  22. 行政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公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關於會員客戶權益保障及業務紛爭調處等事項。二、關於會員間共同業務規章及會計處理原則之訂定及解釋等事項。三、關於辦理會員機構之查核及輔導等事項。四…
  23. 行政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公會每次會員大會與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提案及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報金管會備查。
  24. 行政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公會於向會員大會提報年度總預算一個月前,應擬具業務計畫及預算,報金管會核定,修正時亦同。公會應依金管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執行之。
  25. 行政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年度工作報告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承認之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等報金管會備查。
  26. 行政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公會內部會務、財務、企劃與其他工作人員之編制及職掌,應訂定組織章則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公會執行政府委託辦理事項,得經理事會決議,設置專責單位處理。
  27. 行政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公會之會員代表,由各會員指派代表組成。信託業指派會員代表,以董(理)事或副理以上職務之主管人員為限。
  28. 行政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公會理事、監事及主管人員之異動,公會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金管會備查。
  29. 行政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公會應訂定工作人員服務章則,並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公會工作人員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或應執行業務事項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之重大情事者,公會應為停職、解職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30. 行政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公會工作人員,除負責研究企劃工作或有特殊情形經金管會核准者外,不得擔任信託業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