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6條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理事及監事,除須具備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二條所定資格外,並不得有同法第二十五條及本法第九十二條所定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