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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有到職或離職異動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造具名冊向該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租賃住宅服務業因停業、解散或…
  2.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所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為外國人者,於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到職備查時,並應檢附符合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資格、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七條規定取得工作許可…
  3.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得重新請領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
  4.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揭示之文件資訊,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者,得以影本為之;於其網站揭示者,得以電子影像為之。
  5.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及其分設營業處所係加盟經營者,應於廣告、市招及名片明顯處,標明加盟店字樣。
  6.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收受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之有關費用或文件者,應掣給收據。
  7.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檢查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業務時,得查詢或取閱其執行業務有關紀錄及文件,並得要求其陳述辦理業務情形,租賃住宅服務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有關紀錄及文件,應至少保存五年,並得以電子檔案保存之。第…
  8.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行為時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代管或包租之租賃住宅所在地與行為人行為時之戶籍地非屬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由租賃住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後,移請行為人行為時之戶籍地直轄市、縣(…
  9.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之管轄權如下:一、租賃住宅服務業所在地與其執行業務行為地屬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由該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二、租賃住宅服務業所在地與其執行業務行為地非屬…
  10.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44條 …量之二分之一,自動虹吸之最大流量等於進流污水之最大流量。鄰近住宅區時,濾池應加高池壁或加蓋,並設置通氣及除臭設備。二、採高率滴濾法者:(一)形狀依標準滴濾池規定。(二)濾池水力負荷量依下表規定:┌───────────┬…
  11.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 第2條 租賃住宅代管業(以下簡稱代管業)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類別及內容如下:一、受託管理標的租約資訊:承租人、租賃筆棟數、建物門牌、建物型態、出租型態、租賃建物之建號及面積、租賃建物現況格局、總樓層數、租賃層次、租賃契約訂約…
  13.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 第3條 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類別及內容如下:一、包租標的資訊:建物門牌、租賃建物之建號及面積、建物型態、有無電梯、有無管理員及有無管理組織。二、包租契約資訊:出租人、契約簽訂日期、包租期間、租…
  14.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 第4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前二條規定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租賃住宅服務業未於期限內提供相關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款規定,…
  15.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租賃住宅服務業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提供租賃住宅相關資訊或有提供不實之虞者,得要求查詢或取閱租賃住宅服務業受託管理、包租或轉租有關文書。
  16. 行政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29條 …共設施用地後之土地,應訂定底價公開標售,並得按底價讓售為國民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前項土地公開標售時,經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決定,得賦予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或該重劃核定時已設籍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17. 行政住宅法 第1條 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特制定本法。
  18. 行政住宅法 第2條 …(市)政府。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住宅政策與全國性住宅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二)全國性住宅計畫之財務規劃。(三)直轄市、縣(市)住宅業務之補助、督導及協助辦理。(四)全國性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
  19. 行政住宅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三、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
  20. 行政住宅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提供至少百分之二十比率出租予新婚二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婚育家庭,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
  21. 行政住宅法 第5條 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未來環境發展、住宅市場供需狀況、住宅負擔能力、住宅發展課題及原住民族文化需求等,研擬住宅政策,報行政院核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中央住宅…
  22. 行政住宅法 第6條 主管機關為諮詢、審議住宅計畫、評估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比率及區位分布、評鑑社會住宅事務等,應邀集相關機關、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成立住宅審議會;其中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之比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前項住宅審議會設置辦…
  23. 行政住宅法 第7條 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得設置住宅基金。中央住宅基金來源如下: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二、本基金財產之處分收入。三、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五、其他收入。直…
  24. 行政住宅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得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住宅相關業務。
  25. 行政住宅法 第9條 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貼種類如下:一、自建住宅貸款利息。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三、承租住宅租金。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
  26. 行政住宅法 第10條 前條第一項各種住宅補貼,同一家庭由一人提出申請;其申請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或二年內建購住宅之家庭為限。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為限。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27. 行政住宅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擬定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額度與戶數,應斟酌居住地區住宅行情、人口數量及負擔能力等因素決定之。主管機關預定每一年度之住宅租金補貼之額度與戶數,應斟酌居住地區租金水準、受補貼家戶之所得、戶口數與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狀…
  28. 行政住宅法 第12條 …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補貼之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自有一戶住宅之認定、無自有住宅或二年內建購住宅之認定、租金補貼額度採分級補貼之計算方式、評點方式、申請程序、審查程序、住宅面積、期限、利率、補貼繼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29. 行政住宅法 第13條 申請政府住宅補貼者,除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外,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第四十條所定之基本居住水準。
  30. 行政住宅法 第14條 接受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土地於興建期間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前項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未依建築主管機關核定建築期限完工者,應自核定期限屆滿日當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