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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9條 …公開收購人其他買賣被收購受益證券情形。八、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未來計畫。九、公司決議及合理性意見書。十、特別記載事項。十一、其他重大資訊之說明。
  2.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4條 …券之處理方式。(二)如應賣受益證券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或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之虞,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收購,超過預定收購數量部分,收購人退還應賣受益證券之處理方式。
  3.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7條 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未來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人取得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目的及計畫:(一)繼續委託或變動受託機構及不動產管理機構經營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增購、…
  4.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15條 …司是否依據本準則編製財務預測。四、預估處分關聯企業及子公司或不動產損益達預估綜合損益之百分之二十且其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揭露預計處分標的或不動產之座落、帳面成本、處分價格之決定依據、簽約或申購情形及可於本年…
  5.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會計師法、商業會計法或其他金融管…
  6. 行政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第4條 …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會計師法、商業會計法或其他金融管…
  7. 行政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3條 …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三、無正當理由要求立即買賣不動產或事業體。四、客戶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法務部公布之其他國家、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五、交易疑似與恐怖活動、…
  8.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7條 …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五、購買銀行保證之公司債。六、購置營業用之不動產。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範圍、比率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9.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37條 …受停業要保機構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時,於申請對停業要保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並免繳納登記規費;其依法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取得土地者名下…
  10.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48條 …及對金融徵信、授信、金融法務、資訊、金融併購、不良資產處理、不動產估價、資產負債評估、企業重建及國際事務業務等有專門研究之資深人員,其員額不得超過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11. 行政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3條 受託機構對特定人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私募,其提供之投資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益證券之發行條件:至少應包括基金存續期間、型態(封閉型或開放型)、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受益證券之交付方式、交付日期、到期日、購…
  13. 行政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4條 前條之投資計畫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投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之計畫,包括購買之種類、地點、預定持有期間、資金來源、運用及控管程式、成本回收、財務預測及預估收益率等。二、…
  14. 行政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5條 受託機構對特定人進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私募,其提供之投資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益證券之發行條件:至少應包括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受益證券之交付方式、交付日期、到期日、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費用及其他受益…
  15.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1條 …得執行名義之債權,得就其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第一順位抵押權之不動產,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並不適用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公開拍賣所得價款經清償應收帳款後,如有剩餘應返還債務人。前項公正第三人認…
  16.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因合併而發生之印花稅及契稅,一律免徵。二…
  17.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
  18.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10條 信用合作社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擔任創始機構(委託人)者,不得投資以其金融資產、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信用合作社如擔任創始機構,得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有以其金融資產…
  19.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信託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3條 …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但依本條例規定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僅辦理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業…
  21.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5條 …國主管機關處分。(二)具有保險資金管理經驗。(三)持有證券及不動產資產總金額達新臺幣二百億元以上。三、基金管理機構:(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產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二)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證券投資信託…
  22.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20條 依本條例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其經營業務之範圍,以依本條例可得辦理之業務為限。前項信託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者,受託管理及處分之信託財產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
  23. 行政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七十五條所稱自用不動產,包括行舍、營業用倉庫及經本會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核准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其餘均屬非自用不動產。
  24. 行政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3條 …為自用,係指使用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為自用者。原為自用而購買之不動產,後變更成為部分非自用,除有第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條之一及第五條情形外,其自用比率應符合前項主要部分為自用之比率規定。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短…
  25. 行政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4條 銀行因下列非屬新投資之情事而持有超逾自用所需之不動產,應儘速處分,處分前不受前條自用比率之限制,並應計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投資非自用不動產限額規範:一、合併或概括承受其他金融機構。二、配合政府公務或公共需要、鄰地界址調…
  26. 行政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4-1條 銀行以原有不動產參與依都市更新條例或為加速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等相關法律實施之重建,取得之新不動產自用比率應達百分之二十以上。銀行取得前項不動產,就超逾自用部分,除預估未來業務發展所需者外,應儘速處分之。前項超逾自用…
  27. 行政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5條 銀行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前所購買之自用不動產,金融控股公司基於經營綜效考量,由銀行出租予其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或該母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其他子公司使用並收取合理對價時,不受第三條自用比率之限制。但應計入本法第…
  28. 行政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6條 銀行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本法第七十五條修正前投資之不動產,或取得合併消滅機構於前揭修法日前投資之不動產,得繼續維持原使用狀態。但應依用途分別計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投資不動產之限額規範。
  29. 行政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7條 …十四年七月四日本法修正前無償接收、承受或原承受抵償日產債務之不動產,參與未挹注資金之都市更新而新增取得之不動產,非屬本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不動產投資,銀行得繼續持有該取得之不動產。
  30. 行政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過渡銀行為辦理訴訟不動產權利變更等相關登記事項,或其他營業上之需要,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