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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48條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職務法庭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2.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49條 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原職務法庭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職務法庭。原職務法庭送交訴訟卷宗於職務法庭第二審,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及各當事…
  3.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50條 被上訴人在職務法庭第二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職務法庭第二審認有必要時,得將前項書狀送達於他造。
  4.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51條 上訴不合法者,職務法庭第二審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職務法庭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5.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52條 職務法庭第二審調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受上訴理由之拘束。
  6.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53條 …務法庭第一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職務法庭第二審得斟酌之。依本法第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行言詞辯論所得闡明或…
  7.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54條 職務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8.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55條 職務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9.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59條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上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言詞辯論時,得以言詞為之。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上訴之撤回,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10.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61條 除本節別有規定外,第一節之規定,於上訴審程序準用之。
  1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5-1條 …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1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6條 …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1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8條 …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1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0條 …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1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7-12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1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7-16條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
  1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83條 …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1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88條 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1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94-1條 …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2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11條 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2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33條 …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2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 …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未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2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65條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2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66條 …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但原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而將該上訴或抗告事件送交上級法院者,應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2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90條 …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
  2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91條 …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2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29條 …達,自法院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對於判決得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2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 …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2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33條 …論期日。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3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49-1條 …。原告對於本訴訟之裁判聲明不服,關於處罰部分,視為提起抗告或上訴;僅就處罰部分聲明不服時,適用抗告程序。受處罰之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對於處罰之裁判聲明不服者,適用抗告程序。第三項處罰之裁判有聲明不服時,停止執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