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第4條 法規: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第4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二、和平紀念日。三、孔子誕辰紀念日。四、國慶日。五、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六、行憲紀念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