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9條 法規: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第9條 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得檢具資格證明文件、異議書及相關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異議不予受理:一、未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二、前項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經通知異議人於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