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5條 法規: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第五章 會計及財務 第35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前項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院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本院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院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