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0條 法規: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0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三、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四、規章之審議。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六、院長之任免。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